厦门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审判与司法鉴定的分离,规范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包括法医、文检、会计、审计、评估、药品、计算机技术、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农药种子、声像资料和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
第三条凡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交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由其统一对外委托进行鉴定。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各区法院,应指定专门机构代行司法鉴定机构职责,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法律对司法鉴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五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等程序,建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名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区法院按照本办法使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
第七条案件需要鉴定时,由案件承办部门统一移送该院司法鉴定机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司法鉴定技术处,各区法院为所指定的专门机构。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对各区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全市两级法院在受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自愿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进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其入册资格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从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初审入册的鉴定人统一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今后按照本办法在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时,亦依此程序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变更事项需公告的,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从名册中除名。
第十三条进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必须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签订有关协议,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公告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自愿退出名册的鉴定人,应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递交书面材料,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备案,并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从名册中除名。
三、第三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部门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二)勘验现场,审查材料,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采集有关鉴定资料,决定鉴定方法;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保留个人意见,不在鉴定书上署名;
(四)接受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的委托。
第十六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具有下列义务: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鉴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鉴定结论保密;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十七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及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具有回避情形的鉴定人,需要回避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首先就是规定了进行鉴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其次规定了鉴定人名册的建立以及管理,这是为了规范鉴定人资格,最后还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以及义务。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房屋登记要带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就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
·附期限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附期限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欠网贷半年了怎么处理?
欠网贷半年了怎么处理?一、网贷网贷也就是网贷款,近段时间网络上的裸条事件增加了您对网贷的恐惧心理。网络贷款虽然快捷方便,但是利息比普通贷款......
·在我国法院哪个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在我国法院哪个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在我国法院哪个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1、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
·房产可以再进行第二次抵押吗
一、房产可以再进行第二次抵押吗根据以上规定,抵押人要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同意。在同一房地......
·我国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算个人的财产吗?
财产是婚姻关系中永恒的话题,如何对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划分是十分有必要的,很多离婚双方为了财产的认定在法庭上闹的不可开交,所以也有很多年轻人......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通常来说,在员工遇到工伤的情况下,一般会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其实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的话,在遇到工伤......
·异地房产可以诉前财产保全吗?
异地房产可以诉前财产保全吗?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开庭?
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开庭?民事案件立案后,开庭时间跟送达和适用程序有密切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关于审限的法条规定及原则,一审一般是立案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如今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常常是由于医务人员或者医务机构的过失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造成的,发生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