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会被受理?
一、怀孕了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会被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任意一方都可以向对方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经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该种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往往能够缓和双方的劳资矛盾,达到和谐处理劳动关系的目的,在实践中常常被运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双方在自由协商、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结束做出了双方明确的约定,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不违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是允许的。但是有两种情况是例外的:1、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2、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但是请求撤销的人员应当对存在以上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裁员和辞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有些女职员在怀孕之后,为了长期安胎等的需要,会向怀孕了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若此时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用人单位是会受理的,且协议的结果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职员不会得到企业单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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