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规定时间却不炎热高温费可以发吗?

夏日炎炎,到处都冒着热气,连仅有的风吹来都是热风。在这么热的天气下,有一批劳动者坚守自己的岗位在户外劳作着。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维护户外劳动者的权益,高温费就是其中的一种措施。有人问我们高温费可以发吗?接下来请随来了解一下高温费的相关内容与规定。
  
  高温费可以发吗?其实毋庸置疑,高温费必须发。
  
  
  一、劳动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一条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情况按下列规定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一)清凉饮料应为含盐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和各种汤类,含盐浓度应为0.1%—0.3%;
  
  
  (二)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清凉饮料在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清凉饮料的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解释说明
  
  由以上条文内容我们可以知道:
  
  1、高温补贴必须发放
  
  
  2、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4、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三、其他规定
  
  
  1、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2、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如上所述,对于高温费可以发吗这个问题已经阐述透彻了。高温费就是用来发放给员工的津贴,如果你符合发放高温费的对象条件,那么你就有权利接受高温费,高温费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单位没有给予你你应有的高温费津贴的话,你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买卖个人信息是什么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针对于买卖个人信息而订立的一项罪名。也就是说在生活当中个人或者是单位通过不良手段以及非法的途径获得个人信息......


·法院笔迹生成时间鉴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出结果
      法院笔迹生成时间鉴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出结果?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什么时间移送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什么时间移送?移送案件一般情况下也就是一个月左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犯罪中止应当减免处罚吗?
      犯罪中止应当减免处罚吗?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


·一、夫妻之间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一、夫妻之间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分割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


·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
      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一、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


·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养殖场被关停,如何维权?
      一、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养殖场被关停,如何维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属于禁养区域,所以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是会被......


·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怎么处理?
      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怎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向法院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在我们进行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一般都是有一定的手续的,也是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的,同样对于诉讼离婚也是如此,也有很多人在准备材料的时候,会比较......


·北京东城区劳动仲裁争议律师业务范围是什么?
      北京东城区劳动仲裁争议律师业务范围是什么?一、劳动律师1、劳动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资质,以劳动和工伤方面为主要法律业务的律师。2、劳动律师的......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有哪些?股权质押也就是将股权进行抵押,股权是一种权利,因此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