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全国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针对抚养费,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各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如果强行规定一个具体的抚养费标准的话,会对子女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这个抚养费一般是根据什么缺点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抚养费概念简述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二、抚养费数额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三、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看完上文后,相信您已经知道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可以根据一些具体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不同的家庭给予子女的抚养费数额都是不同的。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故意伤害中提供便利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故意伤害中提供便利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故意伤害中提供便利的人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具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由提供便利钱,是否明知对方要实施侵权行为......


·办离婚证买二套房可以吗?
      有许多人在离婚之后不知道自己买的房子到底是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那么办离婚证买二套房可以吗?二房的标准是什么呢?现在很多人人都会办理假的离婚......


·委托监护人协议书应怎么写?
      委托监护人协议书应怎么写?委托人:身份证号:被委托人:?身份证号:委托事项:说明委托的事项委托权限:把权限列清楚委托时限:自年月日......


·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怎么确定
      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怎么确定一、刑事赔偿的赔偿机关怎么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根据......


·有借条能算非法集资吗?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有时候难免会有借钱的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的话,一般双方都会签下借条或者合同,以防今后发生纠纷。而在民间借贷领域,......


·婚后借款买房是不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
      婚后借款买房是不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明确......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十八岁以后是否需要给?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十八岁以后是否需要给?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十八岁以后是不需要给,但也分情况,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


·北京回迁房买卖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北京回迁房买卖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1、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需要注意的事项。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


·有的家庭生活条件水平十分困难
      有的家庭生活条件水平十分困难,由于经济条件十分有限,在生下孩子之后无法抚养子女,只能选择送人,但是在讲子女送养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否监护人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否监护人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