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集资主体有哪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非法集资现象是较为常见的,由于此类行为属于经济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而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我国非法集资的现状,对非法集资主体进行了规定,在确认其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后,也需要根据量刑标准进行处罚。从立法上看,非法集资主体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
  
  目前,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刑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违法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其他参与人以及广告宣传者。
  
  二、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1、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所列的行为有: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对集资诈骗定罪标准进行了明确,一般是: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非法集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者两种非法集资的主体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都是存在差异的,在经相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满足立案标准的,都会进行立案侦查。由于即使案件被侦破,也不能保证能得到被骗金额,故而在生活中,我们应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非公司法人包括哪些?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的区别
      非公司法人包括哪些?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的区别?公司法人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得,从事一些生产活动的人。非公司法人通常只从事机......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


·法律规定醉驾是否应负全责?
      法律规定醉驾是否应负全责?不一定的.醉酒后驾车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和车主一般要承担完全责任.但也不能因此认为,酒驾者在任何情况下都......


·赡养义务包括哪些,赡养老人协议书怎么写?
      一、赡养义务包括哪些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有一部分刑事案件是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但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情形,那么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那到底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餐饮店劳动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
      餐饮店劳动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一、餐饮店劳动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


·要约失效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在贸易往来中,就采购货物,销售商品和上下游企业谈判的时候,确定合作意向的,会向对方发出要约,要求签订买卖合同。日常生活中,要约十分常见,......


·购销合同财务核算流程是怎样的?
      购销合同财务核算流程是怎样的?一、购销合同财务核算流程1、供应管理部确定采购价格2、销售部制定销售合同3、财务部对比采购基准价格核算利润是......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一) 存量房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材料有哪些(一)存量房抵押登记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


·质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吗?
      质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吗?同样适用,对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毫无疑问,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给补偿?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给补偿?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是需要区别对待的,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不续签是需要给补偿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