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事诉讼法敲诈勒索罪处罚有哪些?

在电影中经常会看到有黑社会人员对店主说受保护费的情节,这明显就是敲诈勒索。生活中很多人对敲诈勒索罪不了解,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就束手无策,不知道用法律收到保护自己。那么刑事诉讼法敲诈勒索罪的立罪标准和处罚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为您收集相关资料。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即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条释义
  
  1、概念和构成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
  
  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包括四类:
  
  (1)、以涉及被害人或亲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以揭发被害人或亲属的隐私或罪过,将损害他们的名誉、地位、权益和前途相威胁;
  
  (3) 、以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将危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相威胁;
  
  (4) 、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请求或所处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挟。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里。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本罪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与其它罪的区别 ?
  
  
  (一)、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威胁方式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实现威胁的时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威胁的内容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分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如果有人当面或者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向我们索要钱财时,我们不要慌张,应立即收集证据,然后向警察报案。如果对方敲诈勒索罪证据确凿,警方会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会根据刑事诉讼法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给犯罪分子立案并给予相应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事案件哪些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


·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
      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一、辞退工作很差的员工要赔偿吗?如果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要......


·深圳公司注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所需的条件
      在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不管是本地人或是外地人,不管你是工作或是自己创业基本都会遇到房屋租赁方面的问题。这里我们就来谈谈关于深圳公司注册房屋租赁......


·有些时候租赁房屋与房东之间约定的租房期限比较长,而这期间承租
      有些时候租赁房屋与房东之间约定的租房期限比较长,而这期间承租人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无法继续租赁下去,但也不允许提前退租,此时就会选择将房......


·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有什么权利
      隐名股东有什么权利隐名股东的权利: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


·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合同的签订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失,那么在附期限合同中,当合同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合......


·被继承人因病死亡如何立遗嘱
      被继承人因病死亡如何立遗嘱一、被继承人因病死亡如何立遗嘱?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就不能立遗嘱了,遗嘱只能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死亡前没有立遗嘱......


·贩毒吸毒最少判刑多久?
      贩毒吸毒最少判刑多久?贩毒吸毒最少判刑也要三年以下。贩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毒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


·在离婚案件当中
      在离婚案件当中,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会聘请律师来为自身争取离婚后的权益。在起诉原告的过程当中,需要准备相关的起诉资料与证明。律师同样也需要进行答......


·在饭店吃饭食物中毒怎么办呢
      近年来,我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饭店吃饭已经是我们一个非常正常的事情了。很多人选择在节假日或者是纪念日选择去......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有哪些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