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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资与非法集资有什么联系?

集资犯罪分子现如今将魔手伸入毫无理财概念的老百姓和涉世未深的大学生。非法集资的形式逐渐民间化,危害面积广,表现形式主要为养老投资、保健品投资、校园小额贷等。那么民间集资非法集资什么联系呢?合法民间集资的特点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收集相关资料,给您一一解答。
  
  一、非法集资与民间集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集资实质是民间借贷的变异形式,是民间借贷向专业化形态(私募基金等)演变过程中的一种中间形态,尚不具备私募基金、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风险特征比较明显。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民间集资不一定是非法集资,但是非法集资包含不合法的民间集资。
  
  二、合法民间集资和非法集资区别
  
  根据《指导意见》,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文件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合法民间集资特点
  
  (一)、融资规模逐渐扩大。
  
  (二)、活动渐趋理性。
  
  (三)、贷实施步骤便捷
  
  (四)、活动渐趋理性。
  
  (五)、半公开化
  
  (六)、利率逐步攀升。
  
  (七)、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
  
  (八)、资金用途多样化。中小企业主要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
  
  (九)、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和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
  
  (十)、信用度高,融资及协议方式灵活多样。
  
  (十一)、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更多寻求法律支持和保护。
  
  (十二)、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多元化。
  
  (十三)、形式多样。
  
  四、非法集资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民间集资是半公开或者不公开的,集资对象也是固定的,而非法集资是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且对象不固定。然而我们也要警惕借着民间集资的名义做着非法集资的活动。从现在开始,多给长辈和晚辈普及有关非法集资的知识,让他们提高警惕,告诉他们不要相信投资返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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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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