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我国对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对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什么
  
  在进行案件侦办的时候,有时候公安机关或者监察部门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对案件的审判。我国公民对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也是有义务进行配合的。法律对于调查取证权的相关规定也是有规定的。广大公民对我国对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可以仔细了解一下。
  
  我国对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什么?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1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3、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上面的资料都有介绍。在我国,相关部门如果需要调查取证,可以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拿到许可证以后进行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有证人进行作证。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相关的人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取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法典》规定结婚之后监护人是谁?
      《民法典》规定结婚之后监护人是谁?在法律上只有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才有监护人。已经结婚的人如果是正常的就没有监护人了......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是什么?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是什么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股权出质流程是什么?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哪个?股权出质流程是什么?股权质押是一种很常见的融资方式,在公司想要获得流动资金都时候可以采取股权融资这种方式获得资金的融......


·在我国起诉离婚到什么地方办理?
      在我国起诉离婚到什么地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产品质量不合格判定分几级?
      产品质量不合格有几级?产品质量不合格,根据程度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和次要不合格等。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


·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享受到许多公益设施带来的便利,但建设这些公益设施项目时必然会涉及到对土地的征收。国家征......


·在日常生活中,玩笑、吵架打架斗殴是常见的事情,但是任何事情都
      在日常生活中,玩笑、吵架打架斗殴是常见的事情,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界限,超过了这个度可能就会触犯到法律的底线。辱骂、威胁他人是我们在生活中......


·交通事故报案有效期有多长
      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此时需要肇事者尽快的报警进行处理,否则的话让事故损害扩大的,那么肇事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严重的。那法律中规定的,交......


·房地产转让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进行房地产转让其实也就是买卖房地产,由于房地产属于价值比较大的财物,因此在进行交易转让的时候,就有很多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1、首先劳动者应先固定证据,收集好自己确实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证据,如工作记录......


·一、根据刑法规定醉驾开除公职吗?
      一、根据刑法规定醉驾开除公职吗?根据刑法规定醉驾开除公职,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是公务人员的话,那么是需要被开除公职的,主要还是因为相关的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