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法典失踪日期如何计算?

民法典失踪日期如何计算?
  
  在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的期限之后,其厉=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法院在受到此类申请后,是否觉得宣告失踪的依据在于《民法典》(.1.1生效)失踪日期的规定,只有达到期限要求的,才会进行宣告失踪,继而由特定人保管其财产。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法典》失踪日期如何计算
  
  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对此法律条文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关于失踪人制度
  
  (一)失踪的概念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失踪的原因包括:离家出走、战争、意外事件等。
  
  失踪制度是对一种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有代管资格的人或有代管资格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保管、代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履行。
  
  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返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情告知的义务。
  
  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失踪日期从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时开始计算,设定宣告失踪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且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才有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宣告失踪,在失踪人重新出现后,需要返还其财产。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法律规定离职工资什么时候发
      离职工资什么时候发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一并结清工资。但实务中,公司处于财务方面的便利,辞职所在当月工资,公司......


·最高院关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适用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适用年龄是怎么规定的?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监外执行可以在本地上班吗
      监外执行可以在本地上班吗一、监外执行可以在本地上班吗?监外执行可以在本地上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起诉离婚流产注意事项有哪些
      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理由有很多,但对于女方流产漠不关心的也会成为法院判决......


·替公司办事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
      替公司办事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一、替公司办事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算工伤。因为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即使你是主要责任也应当认定......


·自然人股权转让需要持股人到场吗
      自然人股权转让需要持股人到场吗一、自然人股权转让需要持股人到场吗自己可以到场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人公证委托时,可以将委托事项......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吗?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吗?1、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


·个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
      个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实践中,有的人是以个人名义来放高利贷,而有的又是以公司或团队的名义来放高利贷。那么个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


·一、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债务清偿义务吗?
      一、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债务清偿义务吗?遗产继承范围内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五......


·熟人欠钱怎么要?不还怎么办?
      熟人欠钱怎么要?不还怎么办?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的。1、催要欠款,最好采取法律手段,不要委托要帐公司。委托要帐公司利益是难以保障的。2、对于到......


·委托合同有偿和无偿规定是怎样的?
      委托合同有偿和无偿规定是怎样的?委托合同有偿和无偿规定是根据是否需要为此而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进行一个不同的区分,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