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哪些相关的内容?
  
  对于诉讼事件来说,了解诉讼时效是最基本的一件事,只有了解了相关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提出请求,保障自己的权力不受侵害。以下是我们整理的诉讼时效的概念以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新增的内容: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
  
  
  (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新增的内容,相信您在阅读了上述规定之后,已经对诉讼时效有了初步的了解,大部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您已掌握。如果对于哪一条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登陆网站进行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 醉驾肇事逃逸判多少年?
      一、醉驾肇事逃逸判多少年?醉驾肇事逃逸判多少年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申请国家赔偿的单位有哪些
      由于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的案例,很多人因为误判白白坐了很多年牢,或者无缘无故承受了很多不该有的惩罚。所以一般要是遇到这种情况,......


·个人如何办理住宅土地使用证?
      个人如何办理住宅土地使用证?一、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


·印度土地使用优先权有什么规定
      印度土地使用优先权有什么规定土地使用优先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具有某些土地的优先使用的权利,世界各地的规定会有一些差异,但是大体情况是差不多的。下......


·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怎么写?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抚养期限、探望权等问题都需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以避免......


·售后包租有哪些风险
      有的开发商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房,可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进行营销,其中不乏一些违法的销售手段。而我们常见的可能也就是售后包租了。现实中,很......


·房屋中介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房屋中介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房屋中介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劳动关系工伤企业赔偿金是多少?
      这几年来,经常出现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现象。您都知道,如果发生工伤,是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所以这一点上您不需要太过于担心。但是,劳动关......


·如何填写村级债权债务清查表?
      如何填写村级债权债务清查表?一、如何填写村级债权债务清查表?1、“序号”栏:对应每项业务,有多少笔债权填多少笔。2、“类别”栏:依据表1《村......


·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方毁约的情况其实是很常见的,但此时也是需要及
      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方毁约的情况其实是很常见的,但此时也是需要及时作出处理,这样才能减少因为对方毁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而在房屋买卖的时候也有可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也在不断的增长,近几年我国的房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也在不断的增长,近几年我国的房价对着经济的增长飞速增高,如今的房价已经远远超过很多人的收入水平,也就意味着很多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