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合同试用期规定都有什么?

合同试用期规定都有什么?现在用人单位都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双方关系的一共重要的纸质文件,合同内容是为了限制对方做出一些违反工作合约的先订条约。双方制定了有效合同时,合同试用期规定都有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约定试用期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三、试用期的工资规定
  1、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来计算试用期的期限以及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必须建立在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书后方可执行,并且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您有任何专业性问题,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请求专业答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南京市工伤待遇可以享受到哪些?
      南京市工伤待遇可以享受到哪些?(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刑法故意伤害判多少年?
      刑法故意伤害判多少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具体伤害情形,损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公安罚没款包括哪些类型?
      公安罚没款包括哪些类型?罚没款,主要是指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


·赠与合同订立的程序 ?
      赠与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赠与合同订立的程序1、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2、合同订立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合同......


·一、有遗嘱房屋继承需要什么手续?
      一、有遗嘱房屋继承需要什么手续?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遗嘱原件。3、房产证。4、继承人的身份证。二、房产遗嘱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本人身份的说......


·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甲方: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宫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乙方:孔某某,男,汉族......


·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


·借钱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要不要还
      借钱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要不要还这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自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对于婚后一方对外借......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异同点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异同点有哪些?在双务合同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都拥有行使抗辩权的权力,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一定要求对方已出现违约行为,如果我......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与联系点是什么股票和公司债券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有大部分人都会认为两者是一样的物品,但其实不然,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是两......


·我国法律上监察委需要批捕么?
      一、我国法律上监察委需要批捕么?监察委是没有批捕权的,监察委在调查犯罪案件时,需要通过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相应的审查,公安单位进行相应的逮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