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对于散布充分事实算诽谤吗?

每一个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所负责,若是所做的虚假言行对别人造成了伤害可是有犯罪行为的。很多人利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来发表一些言语,有些是虚假的。那么什么是诽谤呢?那散布充分事实算诽谤吗?想必您都很关心这些问题,我们也做了一些介绍。
  
  一、诽谤的构成条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1)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二、对于散布充分事实算诽谤吗?
  1、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事实诽谤行为的室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根据以上的这些信息我们清楚的知道了诽谤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若是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事实存在的便不构成诽谤。所以说对于散布充分事实算诽谤吗?您心里都很清楚了,说事实是不会犯罪的。您若是遇到了类似的难题,希望我们的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你。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间接证据互补的作用是什么
      间接证据互补的作用是什么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情况,因此需要相互佐证才能发挥更大的证据效力。现实案例中,不可能都有直接证据如此理想,因此......


·买房不能贷款能否要求退房
      买房不能贷款能否要求退房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交了定金,或者是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却因政策变动导致购房者不能贷款,购房者能退......


·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时职工......


·离婚后抚养义务吗?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及对自我权益的保护越来越清晰明了,现在离婚的情况已经上升了很多,当然对于父母双方而言在离婚后会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履行,......


·婚前财产离婚时是要被分割吗?
      婚前财产离婚时是要被分割吗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热门成都:慈溪市律师阜阳律师曲靖律师扬中市律师桂林律师松北区律师嘉善县律师湘潭律师碾子山区律师国家......


·开车玩手机肇事致人死亡要坐牢吗?
      开车玩手机肇事致人死亡要坐牢吗?一、开车玩手机肇事致人死亡要坐牢吗?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被判刑,要根据肇事者承担的......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带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抚养费吗?
      一、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带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抚养费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离婚时一般是一人一半,均分。抚养孩子不是法定多分房产的理......


·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分别为:“(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


·邻居私自占用公摊面积怎么办
      邻居私自占用公摊面积怎么办1,向物业反映投诉,要物业限期处理。并且留好证据证明。在违章前期处理比后期更好。2,物业不作为的话,向居委,街道,甚......


·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
      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都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他的行为就是企业的行为,会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那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