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入室盗窃立案标准是什么

入室盗窃行为属于盗窃犯罪中比较严重的,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是要重一些的。而现实中,对于入室盗窃行为也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立案。那具体来说入室盗窃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而定罪之后又该如何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入室盗窃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二、入室盗窃怎么判
  盗窃罪要看财产的价值,如果在500-20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可以判3年以下有其徒刑、管制、拘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主要是根据实际盗窃所得的数额确定的。而由于各地的数额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以当地法院规定为准,如果是盗窃罪共同犯罪的,提供其同伙信息可减轻处罚,要想争取减轻处罚的话建议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辩护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比应付货款还高怎么办?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比应付货款还高怎么办?一、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比应付货款还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走私假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走私假币,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口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临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欠钱不还我没有钱去法院起诉怎么办?
      欠钱不还我没有钱去法院起诉怎么办?债务人确实没钱,债权人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只有一个好处,就是用法律形式确认债权债......


·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由于对合同当中的一些细节没有加以注意
      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由于对合同当中的一些细节没有加以注意,因此合同签订完毕以后,在日常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就发生了违约的责任。其实还是要求......


·一、去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需要什么资料和证件?
      一、去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需要什么资料和证件?1、机动车驾驶人:携带好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人受伤的话带好伤情诊断书......


·强奸罪刑法修正案十都做了哪些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十)对强奸罪做了哪些修改?刑法修正案(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修正案的这一......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禁止同一......


·村委会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村委会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村委会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村委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自我服务所以不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构......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有哪些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有哪些,有什么法律特征?抗辩权是一种可以拒绝的对抗权,使用这个权利可以降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比如双方都......


·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间商业的借款就会涉及到债权债务,那么,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这些条件肯定是依据有关法律固定指定的对于维护当事企业的利益有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