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补偿款是多少?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补偿款是多少?
  
  国家为了城区建设的需要,或者修建公路、桥梁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理由时,是可以收回共鸣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为了防止民愤,也为了其在土地被征收后能维持政策的生活水平,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呢?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
  
  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二、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5种情况,第1、2两种和第3、4种情况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采取的方法不相同: 收回第1种和第2、第5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而第3项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此事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此项法规是由有关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得到赔偿的前提是拥有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或者处分权,且需要拿出土地使用证。若国家不按照进行赔偿的,公民可以申请得到法律援助,以相关国家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上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合同纠纷起诉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合同纠纷起诉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的证据;2、存在合同事实的证据;3、对方违约的证据;4、主要损失的证据等等。二、合同纠纷诉讼证......


·夫妻离婚怎么样争抚养权 离婚孩子如何判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其实已经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了,毕竟此时孩子是自己亲生的,自然双方都想要由自己亲自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因此就孩......


·新刑法对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利息怎么那么高?
      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利息怎么那么高?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利率高与不高,要看跟谁比。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是给贫困人群的贷款。他们很难拿到商业贷款。虽然商......


·民事案件起诉费用如何计算
      民事案件起诉费用如何计算一、民事案件起诉费用如何计算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能缓刑吗?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能缓刑吗?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能缓刑吗?交通肇事逃逸是不可以判缓刑的,判缓刑的条件也只限于很少例如逃逸后主动自首......


·打架过后5天验伤有效吗
      打架过后5天验伤有效吗有效的,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


·死亡1人安全事故后果是什么?
      死亡1人安全事故后果是什么?一、死亡1人安全事故后果是什么?死亡1人安全事故的后果,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描述:在......


·死刑什么情况可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通常说的判处死刑都是指死刑立即执行,而要是判处死缓的话,则才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般死刑最后判缓期二年执行的,都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况。那究竟......


·江苏常州哪里有工伤鉴定?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修建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属于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对集体土地的依法征用。全国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主要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