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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自己的私有物品归自己的私人财产。我们有权利对自己的私人物品进行使用和分配。关于这些,我国物权法是有相关规定的。有时候,我们可能一不小心就丢失了自己的物品,这些丢失的物品有可能会被别人捡到。同时,我们也有可能捡到别人的东西。接下来,我们将对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是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物权法的总则,就是物权法的一般性问题,对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做出基础性的规定。
  
  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所有权,对所有权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主要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也有利用的问题。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权,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财产的利用问题,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财产创造财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财产用益的权利。
  
  第四部分、规定的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是财产的利用问题,但是与用益物权相比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财产对债权进行担保。 第五部分,占有。
  
  二、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1、拾得人的权利
  
  ①拾得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承诺的报酬,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的义务
  
  ①拾得人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拾得人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遗失物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四、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中,我们捡到了别人的东西时,是没有权利占为己有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或想办法发找到遗失物的主人。同时,如果自己的物品被他人自己占有并造成一定损害的,责任人是会受到处罚的。捡到的东西及时归还别人是中华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生活中,我们也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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