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性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却比比皆是,要是你的姓名权遭受了他人的侵犯,你知道该如何处理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出了解答,您有兴趣可以阅读做个了解。一、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0条也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二、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因此,如果你的姓名权遭受了他人的侵犯,你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要是侵权人不愿意停止侵权行为,你还可以提取诉讼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购买商品房注意哪些事项比较好
      购买商品房注意哪些事项比较好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此时交易的对象是开发商。由于商品房市场的水很深,因此在实际购买的时候就需要购房者能够小心谨慎......


·我们工作后,单位按法律规定
      我们工作后,单位按法律规定都会给我们缴纳五险一金。虽然都缴社保,但您对它似乎并不了解。不同单位不同地区缴纳的费用应该怎么算,为什么有的地方五......


·缴纳的商业车险包含强险吗
      缴纳的商业车险包含强险吗?一、交强险险特征1、从标的的角度,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由《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可知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交通意外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主要?
      交通意外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主要有哪些一、交通意外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主要有哪些?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2、死亡赔偿金:上......


·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也就是说决定机关可以在这六个月内,根据案件情况规定具体的监视居住期限。那么......


·贷款合同到期后重新签约吗?
      贷款合同到期后重新签约吗?一、贷款合同到期后重新签约吗借款合同到期后,要不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有故意伤害怎么判合适?
      有故意伤害怎么判合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合同附随义务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附随义务规定的种类有哪些?(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2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实习期的时候,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没有其他说明。那么2年没有签订劳动合......


·怀孕期间怎么办理离婚?
      怀孕期间怎么办理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理由有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理由有什么?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理由有什么1.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2.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3.......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