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时效的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的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知道公民享有权利和义务,却很少会关注有些时候其实权利也是有时效性的。在民事诉讼中,申诉权有法定的期限规定,一旦超过时限则会被消灭,正因为有民事诉讼时效这一制度,法律之力才能得以充分利用。接下来为您介绍民事诉讼时效的新司法解释。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有严格的制度规范诉讼时效,一旦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诉讼时效会因此而中断,所以诉讼时效的消失也不是单纯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驶自身权利,为此多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制度规定具有很大帮助。希望本文的解答能帮助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从表面上来看,对合同的解除和撤销都会直接导致双方的合作关系终止,但实际上解除权和撤销权也并非在合同正常履行的过程当中其中有一方就会单独享有的......


·离婚存款收条范文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离婚存款收条范文的基本格式是什么?收条范本今收到工资款元(小写),计大写人民币整(大写)。收款人:身份证号:收款日期:一个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


·送礼没有证据能认定吗
      不能,没有明确的证据是无法查的,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是不能随意举报的,一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只要是违法犯罪的证据及相关线索都可......


·二手房房产证过户时间为多久?二手房怎么过户有哪些流程?
      在房产交易频繁的今天,二手房买卖交易也是房产交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在签订好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房者往往会为过户时间所烦恼,不清楚过户流程。......


·石家庄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怎么规定?
      石家庄建筑工程质量条例怎么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体工程的适用性以及工程项目的投资效果。建筑工程质量一旦不过关,将危害到百姓的......


·一、第一次醉驾会吊销驾驶证吗?
      一、第一次醉驾会吊销驾驶证吗醉酒驾驶机动车者驾驶证直接吊销,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


·最高法院合同诈骗刑法条例是什么?
      最高法院合同诈骗刑法条例是什么?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就是关于诈骗,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网络化已经很普及,近几年借助网络诈骗的案例很多......


·工伤补偿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补偿的期限是多久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鉴定工伤需要职业病鉴定吗?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受到的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在现在这个社会,工作压力大,越来越多的人拼命工作却让自己在工作中受了伤,劳动者试图通过工伤......


·建设工程发包有哪些方式?
      建设工程发包有哪些方式?常见的工程发包方式有以下三种:1、工程总包的方式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
      主张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中频繁遇到也是经常讨论的问题,支持一般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1年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