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我国几种抗辩权的区别

我国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抗辩权,从名称上来看就可以知道是指对抗另外一方的一种权利,在我国法律上,抗辩权的种类有许多,并不是只有一种,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比如说我国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
  
  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但是为了避免给债权人带来不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对其加以限制。《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二、不安抗辩权(先义务人享有):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后义务人享有):
  
  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享有):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首先就是概念上的不同,其次,再法律规定上也是不同的,比如说构成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律上的效力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您对于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非常专业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卫生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量刑指导规则
      量刑指导规则(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5月9日的1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 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


·寻衅滋事检察院已起诉会被判刑吗?量刑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检察院已起诉会被判刑吗?量刑标准是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


·侵犯土地使用权怎样赔偿
      侵犯土地使用权怎样赔偿拥有土地后有很多人都不会直接对土地进行使用,而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给他人,当然也有的人在一些时期内会选择放置土地暂时......


·工程质量违约金交企业所得税吗?
      工程质量违约金交企业所得税吗?工程质量违约金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没有将违约金列入销售后的盈利金额,也没有缴纳这笔盈利......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强奸属于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然......


·犯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犯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注销时清算未缴注册资本怎么处理?
      注销时清算未缴注册资本怎么处理?当公司要申请注销时,如果注册资本规定时间内应要缴纳的资本没有缴纳,则就补缴才能注销公司,但如果公司没在规定时间中......


·车辆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车辆司法鉴定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随着城市中车辆的增多,事故也连连不断,那么就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才能进行接下来的诉讼赔偿阶段。那......


·签了合同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如果觉得自己不能胜任该工作,是可以辞职的,只是为了避免劳动者突然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便,因此要求必须提前通知......


·在我国公司网站域名备案是什么?
      在我国公司网站域名备案是什么意思为了净化网络氛围,国家有关部门会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在监督和检查这些网站的时候,就是通过网站的域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