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集资最新条例规定有哪些?

现今很多公司通过集资的形式来筹集资金,维持资金运转。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非法集资,欺骗老百姓的血汗钱。那么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和表现方式有哪些?关于非法集资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收集相关资料,给您提供辨别骗局的小技巧。
  
  一、非法集资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方式
  
  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非法集资最新处置条例征意见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负责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中国银监会在其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非法集资有三项突出问题。
  
  (一)、是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
  
  (二)、是涉案领域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领域。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聚迅速。
  
  (三)、是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五、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损失最新条例
  
  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免费的馅饼,我们要端正自己的心态,不贪小便宜。在警惕非法集资最新骗局的前提下,也要告诉自己切勿向犯罪分子学习,被人蛊惑同他人一起作案。一旦发现有人非法集资可立即向警方报案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专利权保护期起始时间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期起始时间是什么?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于至少需......


·两人买房子贷款离婚房子归谁?
      根据我国城市男女青年结婚买房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是男方负责买房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归还房贷,当夫妻之间一直保持亲密和谐关系时,这种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现在还生效吗?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现在还生效吗?土地在进行使用或者是转让时,首先是要确定土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土地的性质不同,所属的条例与规定也不......


·非法集资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怎么处罚?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总规土地利用土地使用的关系是什么?
      总规土地利用土地使用的关系是什么?随着地产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的身价不断飙升,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土地的身价可想而知,总规土地利用土地使用......


·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所规定的募集过程有哪些步骤?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所规定的募集过程有哪些步骤?第一步:公开宣传机构品牌《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虽然私募不可以公开宣传产品和业绩,但是私募公司......


·一、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有哪些?
      一、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有哪些?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


·如何一次性追万抚养费?
      如何一次性追万抚养费?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