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西安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何种资质

西安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何种资质我们知道,对于工程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工程的质量了。一般来说工程质量是有专业的机构来进行鉴定的,那么机构的专业性就十分重要了。那么,西安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何种资质?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西安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何种资质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都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国家也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进行了全过程的管控。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手段包括:进行每道工序都要逐一验收、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前及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等。此外,建设主管部门或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也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何种资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质量鉴定机构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有的质量鉴定机构具有检测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建设工程检定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建设主管部门或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也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具体金额,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公示而定。我国法律规定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该对建设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的,这种鉴定的价格是不定的,要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1、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


·武汉市工伤认定标准及如何办理?
      武汉市工伤认定标准及如何办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


·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一、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


·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有几个等级?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有几个等级?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标准包括轻度、中度及重度等等级。1、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


·对于婚前财产需要分割吗?
      婚前财产需要分割吗?不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这部分财产通常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日后夫妻离婚的话,......


·云南信息公开都包含哪些内容
      我国的政府是在公平、公证、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办公的,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对自己的相应办事内容除了不能公开的信息外,都应进行相应的公开处理。下面我......


·就签了劳动合同一份有效吗?
      就签了劳动合同一份有效吗?就签了劳动合同一份是有效的,但是单位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


·取保候审是批捕后才有吗?
      一、取保候审是批捕后才有吗不一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的。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为十二个月以内。根......


·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每个月应当按照之前的约定足额的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但有的情况下,可能劳动者会发现自己拿到手的工资被单位扣了一部分,但现实中有一......


·认定无效婚姻在结婚的如何登记?
      无效婚姻在结婚的如何登记?被判定无效婚姻后,如果之后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下面的程序办手续: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


·南京逆向行驶自行车怎么处罚
      南京逆向行驶自行车怎么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左侧通行,则视为逆向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