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证可以继承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继承吗?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可以按照规划进行建造房屋等行使用益物权。一般我们都只听说过房屋继承,很少听说过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那么,土地使用证可以继承吗?如果可以继承,那么办理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详情参考下文。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继承办理变更登记流程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证可以被继承,也就是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为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权利,以办理登记为要件,否则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另外,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最好可以办理相关公证,因为办理变更登记可能需要提供公证文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个人投资收益属于什么财产?
      个人投资收益属于什么财产?1、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


·计生办超生罚款单怎么补办
      超生现象在以前可以说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有了明确的规定,超出计划生育后生出的孩子是需要交相应的罚款的,在交罚款时计生办会......


·一、交通事故判拘役驾照还能保住不?
      一、交通事故判拘役驾照还能保住不?因交通事故判拘役的一般都要吊销驾驶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一、构成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吗?
      一、构成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吗?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追究重......


·什么是车祸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
      什么是车祸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一、什么是车祸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


·法庭刑事案件无罪辩护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一、法庭刑事案件无罪辩护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法庭刑事案件无罪辩护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


·中国人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国人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中国人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中国人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具体是什么?
      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具体是什么?初级职称包括有技术员、会计员、经济员等等,主要针对于毕业后在本专业从事满一年的职称,当然初级职称也需要评定,评......


·酒后驾驶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酒后驾驶处罚的规定是什么1.酒后驾驶酒后驾驶,一经发现,暂扣驾驶证的时间延长为六个月,而且罚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面临强拆,可以在哪一个程序开展维权?
      面临强拆,可以在哪一个程序开展维权?一、面临强拆,可以在哪一个程序开展维权?面临强拆的时候,可以要多个程序时开展维权,例如在强拆之前可以......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劳动主体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劳动者参与到企业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