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集资诈骗主借款合同无效?
一、怎样认定集资诈骗主借款合同的效力
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原则对于涉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将刑事判决的结果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唯一、绝对依据,在实践中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各自职权原则
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其定罪量刑,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在厘清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是否支持的判决,二者职权的范围、内容、目的各有不同,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应当相互兼顾,但不能代替包办。在刑事审判中,法院无主动审查涉犯罪民事合同效力的职权,集资参与人也无申请法院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的程序途径,因此,刑事审判应仅就涉犯罪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查明并在事实认定中作客观表述,不应就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认定。集资参与人若对相关合同效力问题有异议,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选择原则
集资参与人就涉非法集资犯罪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对诉讼请求的内容有选择权,其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有效,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亦可以请求撤销、变更合同,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判定合同无效。
3、依据民法判断原则
集资人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不是认定相关民事合同效力的当然依据,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当时判断原则
判断一个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作为判断依据,而不是以事后的状态作为认定标准。如,集资人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对款项出借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能以事后集资人向更多集资参与人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认定上述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司法实践中的建议
1、刑事诉讼进行中起诉借款人情况的处理。如案件尚在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这是源于两高一部的意见,出借人的损失,通过追赃分配的方式解决。2、刑事诉讼中,起诉担保人的,应予受理。直接起诉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对所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起诉借款人的,对借款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对借款人的起诉,判决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因尚在刑事诉讼中,对借款人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3、刑事诉讼终结后,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应予受理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刑事判决书认定作为法人的借款人成立公司就是为了非法集资犯罪,因该公司没有独立于犯罪的财产,应当驳回起诉,如出借人有符合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起诉股东;其他情况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决在追缴分配财产清偿债务不足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4、刑事诉讼终结后,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予受理。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刑事诉讼总结后,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在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由于集资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行为,因此在不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该集资行为是否有效。但若该集资行为是非法的,那么,该集资诈骗的主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将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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