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11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召开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并发布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及医疗产品的概念)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在诊疗活动中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二条(案由确定及患者一方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
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第四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只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第五条(输血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患者一方只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三、举证责任
第六条(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交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患者就医后发生的损害后果的证据。缴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其他病历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
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诊疗过失责任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没有前款规定的证据的,患者一方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负有对诊疗过程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疗机构主张尽到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及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义务,以及具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免责事由等,应当提交证据进行证明。
第八条(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九条(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举证责任)患者一方在诉讼中对实施诊疗行为的个别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医疗产品责任与输血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认为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医疗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认为输入的血液合格或者输血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与病历相关的举证责任和诉讼后果)当事人应当提交由其保管的涉案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者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二条(拒绝、拖延进行尸检的诉讼后果)患者就医后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争议,医疗机构未及时要求进行尸检,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进行尸检,并告知患者一方不进行尸检的风险,患者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进行尸检,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患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国家希望社会上发生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之后,应该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医患之间的问题,从而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并且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然后国家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为了让人民更好的去了解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法律手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出租人变更条件怎么办
很多时候,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承租人都会选择继续续租,但此时有的出租人就会变更租赁条件,比如提高房租、押金等等。那么在出租人变更条件......
·法律规定什么人不能当监护人
有什么人不能当监护人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
·反担保人是什么?
反担保人是什么意思,要具备什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是为之前债的担保提供的担保,而此时提供反担保的人就叫做反担保人,那究竟反担保人是什......
·证券从业公司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证券从业公司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我国的经济能力在全世界也算得上是名列前茅了,所以经济发展了以后,那么对应的公司肯定也比之前要多,公司会遇到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试用期工伤该怎么办
在现代社会中,试用期是大多数员工在进入单位后需要经历的,并且在这段时间内,他与正式员工在福利待遇等方面是不同的,那么,若是还在试用期的员工受......
·一般执行不能多少时间可以申请司法拘留?
一般执行不能多少时间可以申请司法拘留?不能多少时间申请司法拘留还没有具体的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
·入职签了合同就离职有问题吗?
在我们寻找到工作时,就涉及到签合同这一环节。签署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所关心的问题,因为它十分重要,它是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并具有法律效益。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打印的借条是否生效?
法律规定打印的借条是否生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条无论是自己手写还是机打下来的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过要求符合有关规定,那么借条才能有效。......
·一、离婚的女儿在娘家可以分到财产吗?
一、离婚的女儿在娘家可以分到财产吗?民间传统观念认为儿子和女儿是不同的,女儿出嫁后是不能分娘家财产的,只有儿子可以。但法律和此观念是不同的......
·取保候审程序如何办理
取保候审程序如何办理取保候审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暂时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措施。但必须要由嫌疑人、被告人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