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怎样才能申请交通事故责任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起诉,如果对其不满,法律规定其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那究竟怎样才能申请交通事故责任复核?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交通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复核的时候要慎之又慎,那具体申请交通事故复核要注意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怎样才能申请交通事故责任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1、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申请交通事故复核要注意什么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清楚,而且要慎重对待。如果你对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满,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帮助你进行交通事故复核,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认定。或者直接在交通事故律师的代理下参与交通事故诉讼,综合运用其他证据,减轻对你不利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
      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一、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1、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


·犯罪未遂的处罚法条有什么内容
      犯罪未遂的处罚法条有什么内容《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离婚前怎样保护财产?
      离婚前怎样保护财产?离婚前怎样保护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变更了股东吗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变更了股东吗?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所以,股东的变更是建立在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


·接到不还款的立案侦查短信怎么办?
      接到不还款的立案侦查短信怎么办?接到短信后,首先确认身份,如果身份无误则需要按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借条时间久笔迹鉴定可以认定吗?
      借条时间久笔迹鉴定可以认定吗?不一定可以鉴定,笔迹鉴定,是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


·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意思是什么?
      一、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意思是什么?畏罪潜逃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犯罪后害怕被制裁而逃走。畏罪潜逃不是量刑的情节(潜逃期间继续违法犯罪的除外),一......


·一、离婚财产如何移交分割处理?
      一、离婚财产如何移交分割处理?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符合......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具体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具体制度?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立的时候,一些承包商为了私人利益,对承包工程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达不到相应的标准,最后使其出......


·房地产融资非法集资根据相关法律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融资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手段,融资行为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话在我国当然是被允许的,但是有的时候会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