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怎样诉讼,中止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从实践看来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二是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三是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四是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五是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六是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七是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八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解决
(一) 要求行使探望权纠纷的诉讼主体。
作为案件,首先要确定的是原告和被告,而原、被告总是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双方,在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案件中,原告应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被告则应是履行义务的对方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这里应注意,被告的身份即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本人,作为被告,他是基于其本人的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而致,并非基于其所抚养的子女的行为而作为法定监护人而致。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亲属是否可以作为探望权纠纷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呢?比较突出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问题。从我国婚姻家庭现状来看,确实存在大量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代养情况,“隔辈亲”也是人们普遍承认的现实。但从法律角度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除在特殊情况下并没有绝对的抚养义务,隔代之间的法律关系仅在特殊情况下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之间是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约束的,而且探望权的规定十分明显,仅是针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如果仅考虑亲情,必然给履行义务的一方增加非法定的义务,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不符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要求。当然,对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了抚养义务时,应当从设定探望权本意出发依法处理。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死亡,该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要求探望的,我想也应从立法本意出发,以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以不乱为当事人设定非法定义务为界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
探望权纠纷案件需要解决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解决这类案件应先动员当事人自愿协商,因为探望本身就是解决一个感情交流问题,只有双方自愿、和谐地处理,才真正能达到探望的目的,不过既然走上法庭,双方总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作为执法者,就要针对这些矛盾点依法合理地解决,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处理上,法律没有规定,但还是有一定原则可循:1以尽量保持子女正常学习生活、保持平静心态为原则;2以照顾有残疾一方为原则;3以方便可行的方式为原则;4以父母子女的实际感情为原则。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上应当结合子女的具体情况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
探望权中止应该提供的材料和其他规定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出于对子女的关怀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中止探望的请求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探望权是失去抚养权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利,但是许多时候一方为了惩罚另一方会中止探视权,关于中止探望权怎样诉讼的问题,在上文中给出应该提供的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过程。孩子毕竟是双方的结晶,如果为了惩罚另一方而不许探视,这伤害的不止父母还有孩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加班期间工伤会赔偿吗?
加班期间工伤会赔偿吗?加班期间劳累过度生病,肯定是算工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任务发生伤害事故的,都可以认定......
·工伤认定书丢了去哪补需要带什么
人有的时候就是会丢三落四,有些东西在你不知道的时候就已经丢了,不知所踪。有些东西丢了也就丢了,但是有些却不行。有些文件是必须要补办你才能够用......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是什么?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是什么一、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是什么?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权的行使......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
·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后是否可以诉讼?
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后是否可以诉讼?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后是可以诉讼,根据我国仲裁法当中的规定,诉讼和仲裁是两条线路完全不会互相的影响,仲裁协议是......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一、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车祸后车辆贬值损失怎么算?
车祸后车辆贬值损失怎么算?在出车祸的情况下,大多数都会造成车辆的损失,有的时候多车连撞,受损的车辆可能还更多。在这种情况下,若需要对受损车辆......
·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拥有对房屋的他项权才能对房屋进行行驶的权利,那么在我国对于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整理相关法律......
·驾驶人员肇事逃逸该怎么起诉?
驾驶人员肇事逃逸该怎么起诉?驾驶人员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应当向司法机关递交起诉状进行起诉。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避的,如果构成交通......
·刑事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刑事赔偿包括哪些项目?一、刑事赔偿包括哪些项目?刑事赔偿包括的项目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
·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当人们遭受事故,受到了人身伤害等,后续治疗的花费以及误工损失等都涉及到的钱款,这些需要过错方进行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