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女人没给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处理?

孩子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父母有义务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但矛盾总是存在的,婚后的两人在发现无法一起生活时,往往会选择离婚,离婚必定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分配的问题。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就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但现实生活中,虽然法院判决如此,总有不执行的情况存在。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女人没给孩子的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算
  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二、女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您可以选择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若对方执意不给,您也可以通过向法院上诉来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离婚,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一半的扶养费用。拒不支付费用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其实,夫妻离婚,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希望各位不要将痛苦转移到孩子的身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一、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


·犯罪嫌疑人拘传时间是多久
      犯罪嫌疑人拘传时间是多久一、犯罪嫌疑人拘传时间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广州市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在我国公务执行的过程是非常严格的,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进行,但是不排除在公务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他人妨碍公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嫌......


·汕头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在世界各国对抢夺罪都是有处罚的。而在我国,由于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就导致了对抢夺犯罪具体的量刑......


·房屋他项权证多久拿的到?
      一.房屋他项权证多久拿的到?1、他项权证的办理一般都是在产权证已经出证的同时办理,因此,需要购房业主夫妻双方(未婚需要当地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到房......


·合伙企业股东退伙要交税吗 一、合伙企业股东退伙要交税吗?
      合伙企业股东退伙要交税吗一、合伙企业股东退伙要交税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是看在入伙期间是否取得盈利,合伙期间的累......


·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管是造成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的,此时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之后,就需要根据对此次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那一般交通......


·如何算侵犯个人肖像权?
      如何算侵犯个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


·事业编制人员醉酒驾驶开除公职吗
      事业编制人员醉酒驾驶开除公职吗?人们饮酒乃至醉酒后驾车的话,很容易因为反应变慢而引发交通事故。近年来,我国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一直很大,特别是在......


·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具体?
      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具体有哪些一、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具体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