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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销毁的标准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般难以取证的事物我们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能够成为案件当中最为有力的证据。司法鉴定有着多种鉴定类别和严格的鉴定程序,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司法鉴定销毁,那么对于案件的举证是相当大的损失。那么司法鉴定销毁的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首先,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二、司法鉴定销毁的标准
  
  档案鉴定、销毁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1、对经鉴定拟销毁的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登记册,必须经部(处)级主管领导签字
  
  3、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销毁案卷的登记簿。同时还应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4、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5、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或焚毁,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6、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不仅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司法鉴定销毁的标准同样有自己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流程体系,绝非轻易可以销毁的。因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我们遇到销毁司法鉴定证据的,可以对销毁人或者销毁单位依法提起诉讼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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