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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哺乳假有多少天?

上海市女职工哺乳假有多少天?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子女后,可以享受三个月的产假,这个是硬性规定,单位不得违反。而一些女职工想在产假结束后,仍然母乳喂养。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向单位申请哺乳假,批准后可以得到一个长假,并且依然有工资可拿。那么上海市女职工哺乳假有多少天?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一、上海市女职工哺乳假有多少天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二、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不包含产假。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三、单位不批准哺乳假怎么办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单位可以不批准职工的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国家关于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由此可见,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允许存在困难的职工休哺乳假,假期最长为六个半月。并且,单位应该按照平均工资的80%发放工资。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哺乳假并不同于产假,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单位既可以批准女职工休假,也可以不予批准。职工要想休假,得准备齐全各种资料。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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