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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就是款项的收回及偿债。企业的各种款项的回收基本上都会有一个期限,一旦其中一环断掉,可能就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一旦发生款项无法回收的时候,企业往往想到的就是如何通过法律回收。那么,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详情参考下文。
  
  一、通知催收
  
  通知催收是指向借款人定期发送本利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人在回执上签名,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和依法确定债权额度的非诉讼法律行为。采用该方法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催收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载明借款人(保证人)偿还贷款的限期。
  
  二是对于采用直接送达催收通知单方式的,律师应当注意收集直接送达证据,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并做好工作记录,借款人不在住所的,应在住所地对催收人员及催收通知单拍照以固定催收证据。
  
  三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具体方法可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并在特快专递“文件名称”和特快专递回执上载明“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单”字样。
  
  四是当借款人可能拒绝或不愿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名时,可采用对帐方式让借款人在对帐单或利息清单上签名,达到催收和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五是向借款人送达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的同时,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发送催收通知,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在催收通知签名,亦未与银行达成新的协议的,保证时效届满前,应依法诉讼或申请仲裁。
  
  六是清收律师团在贷款状态监控的基础上,要保持催收贷款本息手续的连续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的,在保证期间内催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最迟须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七是对于原借贷合同中订有“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条款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二条办理,在贷款到期后约定期限或二年内,依法主张权利。
  
  八是在借款人拒绝签名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公证送达行为的方式,证明催收通知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效力。
  
  其他的通知催收方法还包括电话、信函、传真、邮件、书面还款计划等。
  
  二、协商
  
  对于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与银行具有良好合作关系,或不宜采用其他方法收取贷款的,商业银行可与借款人就其用持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但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在协议中约定本金、利息的偿还期限及分期偿还数额,并按规定约定违约金及其他违约后果。
  
  二是原为信用放款须设定抵押并履行法定登记手续。
  
  三是确定采取担保方式并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
  
  四是注意国有资产的抵押和处理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
  
  五是借贷关系中有保证担保的,应当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方能签订协商收贷协议。
  
  三、人民调解
  
  清收不良贷款时,根据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可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诉前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催收贷款纠纷申请调解,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人民调解员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和请求听取借款人及担保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偿还贷款。
  
  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最终达到清收不良贷款之目的。
  
  四、律师函催收
  
  律师函催收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债务人(担保人)发送律师函催收不良贷款的一种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如直接起诉可能造成僵局。清收律师团在诉前以律师函催收,债务人多半会权衡利弊、慎重考虑,主动还款,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清收实务中,常常由律师和信贷员一起上门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债务人在收到律师函后签署送达回证。律师也可将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债务人,债务人签署的送达回执可作为催收依据,也可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利用律师函催收不良贷款成本低,速度快,专业,高效,极具威慑力。
  
  律师函催收能够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与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成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五、债权催收公告
  
  债权催收公告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省级报纸杂志等媒体将债务人(担保人)借款担保的事实进行公开,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催收方法。商业银行报纸公告催收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全债权。通过公开催收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实现债权,同时又体现向对方请求履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二是惩戒违约方。通过公开债务人的违约信息,将债务人的负面信息公之于众,降低债务人的社会评价,实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
  
  报纸公告催收必然涉及债务人姓名、债务金额或电话等信息的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曝光单位或个人的违约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促使违约单位或个人改正其行为已成为国家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的常用和重要手段之一。
  
  六、以物抵贷
  
  清理不良贷款中,商业银行对于借款人提出以物抵贷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必须依据法律和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办事,除考虑到协商收贷要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物抵贷的手续合法性,借款人抵贷物资的权属应清楚明晰,借款人对抵贷物依法享有处置权,严禁接受权属存在重大瑕疵或无任何法定手续资产如走私车辆等资产抵贷。
  
  接受借款人以物抵贷行应按管理权限经过审批同意,并签订抵贷协议,以物抵贷协议必须经所在行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查。
  
  七、申请支付令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2、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支付令,以追讨贷款。申请支付令是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最简便的法律追讨手段之一。法院开出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条件: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其二必须是要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其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借款人的。
  
  若借款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贷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借款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不论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即行终止,这时申请行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权收取贷款本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八、行使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因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商业银行(贷款人)造成损害的,商业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借款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代位权,银行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2、《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九、行使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因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超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商业银行(贷款人)造成损害的,商业银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的行为。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银行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确认借款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借款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十、行使抵销权
  
  1、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借贷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商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帐户存款的,应当履行通知借款人的义务,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商业银行在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保证合同中是否包括对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约定,如无约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证人帐户存款,保证人帐户有存款的,可采用诉前保全方式进行收贷,对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抵销权;抵销权只能在贷款发放行范围内行使,不得委托发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属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托他行行使。
  
  2、关于已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当事人一方可否主张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观点不一,有些法院认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张,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并不构成法定抵消的要件,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抵销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3、《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十一、行使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定情形包括: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借款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借款人丧失商业信誉;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发生上述法定情形的,商业银行要停止发放新贷款,对于已发放的贷款可以提前清收回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于压缩和清理不良贷款具有积极法律意义,但在无确切证据情况下中止履行借贷合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申请债务人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
  
  1、借款人、保证人为企业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商业银行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及该法相关规定,申请借款人、担保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维护债权。对于已被申请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商业银行要积极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债权申报应在法院通知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最晚不得晚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2、破产债权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1)正确处理债权申报和追究保证人责任的关系
  
  (2)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
  
  ①选择权
  
  ②如何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协调借款人资产重组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资产重组政策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在落实银行债权基础上实行资产重组。
  
  对于借款人改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债权和抵押担保落实,并注意债权落实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四、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1、可按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积极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对于物的担保,可与担保人协商拍卖、变卖担保物或以担保物折价偿还借款本息,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
  
  2、《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特别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提起诉讼
  
  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是当前清理不良贷款最主要的方式,商业银行必须充分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要做好诉前调查。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偿债方式、偿债物的变现能力和诉讼成本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和策略,防止盲目诉讼。
  
  第二根据案件管理权限,由基层行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法律事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具体诉讼指导意见。
  
  第三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批。
  
  第四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等权属证明文件、催收通知单及相关协议等书面材料,承办人必须详尽审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对于存在瑕疵或可能损害银行权益的,应采取谨慎补救措施,不便采取补救措施又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提起诉讼行应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请示。
  
  第五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银行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是妥善保管诉讼案件卷宗。
  
  十六、仲裁
  
  因借款合同等引起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的,应当提交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用仲裁方式清理不良贷款具体注意事项可参照诉讼方式有关意见。
  
  十七、公证
  
  商业银行在清收贷款时或签订以物抵贷协议的,可采用公证方式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在使用公证方式保护银行合法权益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是对于催收通知要证明的是主张权利的行为事实,并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对于借款协议、延期还款协议办理公证的,公证债权文书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的,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可简化清收不良贷款的法律程序,也可节省实现债权费用。
  
  十八、悬赏
  
  悬赏是指贷款人使用广告等媒体,有偿的寻求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务的行为。对逃废债务、隐匿资金、转移资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均可采用附条件的悬赏方式。
  
  商业银行应审慎使用悬赏方式,确需使用的应报上级行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悬赏公告文书,须经本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商业银行一经确立使用悬赏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必须充分注意该决策的法律后果,并注意维护银行信誉。
  
  十九、委托清收
  
  清理和压缩不良贷款是当前各大商业银行的一项核心工作,不良贷款清收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清理不良贷款的一些法律问题也亟需解决和探讨,为快速高效清收,防止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采用绩效挂钩方式进行清理不良贷款为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采用委托方式清理不良贷款的商业银行应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订明主要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每一笔不良贷款的成因不同,如仅依靠贷款银行有限的力量来清收,不仅效果不佳,反而会因清收不良贷款而影响了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商业银行委托律师清收不良贷款,能够有效调动、利用社会力量,调取信息详细准确,催收方式灵活多样,充分发挥律师的非诉催收谈判经验及诉讼技巧,必将加速不良贷款清收进程,有效处置不良资产。
  
  法律规定了多种催收方式,比如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与债务债权人进行协商处理,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债务等;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的,那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比如仲裁、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托管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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