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他涵盖了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国家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移到其他人或企业的手中,但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国家在试用期届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有权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土地收回?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讲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国家永久的享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或企业可以通过租赁,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为了保证土地使用权得以流通,通常会对土地的使用权做一些限制措施,以保证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我们已经为您提供了详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防范医患纠纷患者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防范医患纠纷患者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从患者的角度,很难主动避免医疗纠纷,但是对于应对医疗纠纷,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可......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成立条件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成立条件是什么?一、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男方瘫痪女方能离婚吗?
      男方瘫痪女方能离婚吗离婚自由,只要双方感情无法和好,起诉离婚法院是予以判决通过的。能结在一起的,便是莫大的缘分,便会好好珍惜,不离不弃。你养......


·如何区分非吸和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与非吸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


·一,大病超2年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大病超2年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吗?大病超过2年,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一、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


·我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可不批捕吗?
      我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可不批捕吗?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过年国家加班工资是那几天 ?
      过年国家加班工资是那几天?一、过年国家加班工资是那几天过年放假期间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需要根据安排加班时间来确定,在农历正月初一至......


·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动辞职时是否需要出具?
      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动辞职时是否需要出具?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也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与......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


·拟是职业病公司不配合去做职业病鉴定怎么办
      拟是职业病公司不配合去做职业病鉴定怎么办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21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