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淮安农村交通事故抚养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在哪里都有可能发生,无论是城市道路还是农村道路都曾发生过,淮安的农村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最终是需要对事故进行赔偿的,涉及到有子女抚养的,还要就抚养费进行协商,但是这些赔偿的做出都需要严格按照淮安农村交通事故抚养费赔偿标准来确定。具体怎么赔偿,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淮安农村交通事故抚养费赔偿标准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交通事故子女抚养费计算办法
  1、受害人死亡的(1)城镇居民为: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2)农村居民为: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3、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4、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5、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淮安当地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抚养费赔偿的都可以参照标准来计算具体的赔偿费用,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通常也是比较复杂的,赔偿也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如果自己对于赔偿的细节拿不准,可以咨询一下律师,获得一些参考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如何变更监护人,条件有哪些?
      如何变更监护人,条件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


·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一、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


·一、法律规定入职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一、法律规定入职需要的材料有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入职需要的材料主要有: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前需要提交的材料:1、身份证(正反两面......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


·如果购房人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后又希望解除买卖合同,为了避免造成
      如果购房人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后又希望解除买卖合同,为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就需要谨慎行事。那么,具体而言,首付款已付应该如何退房,换句话说,......


·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哪些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二、隐名......


·家庭纠纷造成轻伤可以不立案?
      家庭纠纷造成轻伤可以不立案?家庭纠纷造成轻伤可以不立案,但是前提必须是属于没有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轻伤的只要是报警了就可以立案,不立案的话一般......


·法律规定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出租人有哪些义务1、将租赁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的规定主要是: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


·网贷的催款方式有哪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很多人通过网贷进行贷款申请。但是也会有一些人好奇网贷公司的放款和追款方式,如何确保贷款能够悉数......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可行吗?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可行吗婚后买房子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但就算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