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异后再婚孩子抚养费需不需给,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纠纷问题在当前比较常见,导致离婚纠纷出现的原因无非是财产纠纷和抚养权纠纷问题,其中抚养权纠纷问题最为复杂,会导致多种情况出现,而且有多种情况存在,一般情况下都无法协商完成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所以都会从采用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那离异后再婚孩子抚养费还需不需要提供呢,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呢?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子女抚养费标准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虽说抚养费的问题国家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遇到的问题是不可能和案例完全相同的,所以具体的情况还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离异后再婚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如果不了解的话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实在无法协商的话可以选择采用司法的途径来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彩礼是民间结婚仪式前的一种风俗习惯
      彩礼是民间结婚仪式前的一种风俗习惯,在法律上它的财产价值比较特殊。对于离婚后,彩礼的归属权就是很难处理。需要确定一方付出给另一方的是不是属于......


·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如何确定借据签名的真实性
      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如何确定借据签名的真实性我认为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规定贩毒50克死刑吗
      法律规定贩毒50克死刑吗法律规定贩毒50克死刑吗贩毒50克是否判处死刑需要根据贩卖毒品种类和数量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内容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骗取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骗取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醉酒驾驶驾照吊销五年怎么办?
      醉酒驾驶驾照吊销五年怎么办?交通事故频发,其中因为酒驾醉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酒后驾驶的现象严重的损害了社会秩序。对于这一行为,我国法......


·起诉离婚男方无过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起诉离婚男方无过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就我刚发的规定,如果起诉离婚,男方没有工作的话,那么离婚的财产判决,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进行,如果有工作的......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一、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


·离婚后如何起诉降低抚养费?
      对于有孩子的夫妻双方来说,即使在离婚后,双方对孩子都是具有抚养义务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根据抚养费的标准进行评判裁决。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一般规定都是六个月内,依据2018年2月6......


·寻衅滋事不批捕的情况都有哪些?
      一切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或者是接受处罚,或者被拘留逮捕,如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就是一种比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