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哪些案子需要司法鉴定?
需要司法鉴定的有:
1、伤情鉴定
2、伤残鉴定
3、亲子鉴定
4、文书鉴定
5、毒物鉴定
6、痕迹鉴定
7、尸体鉴定
8、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9、司法精神病鉴定
10、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一、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5、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 就存在事实不清
鉴定人资格问题 我国改革开发30年来培养的司法鉴定人才,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机关,司法鉴定改革后因公务员待遇的影响,成立的面向社会鉴定机构人才缺乏,现注册鉴定人多为退休和兼职人员。 而根据《决定》规定,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业务,因此,鉴于退休人员新知识有限,身体条件限制,鉴定机构又聘请大量本科毕业生负责日常鉴定工作,形成老幼结合的队伍,没有鉴定资格的负责鉴定,有鉴定资格的负责签字,甚至出现有些老弱病残的注册鉴定人,长期不上班,但案案有签章的情况。 另一方面,若干“相关”专业的兼职鉴定人,不具有法庭科学或法医学教育背景,又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堂而皇之变成司法鉴定人。 分析其原因本质上是新的司法鉴定体制架构问题,设计的改革方案无法形成司法鉴定人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有关规定混淆了开业鉴定人资格和执业鉴定人资格问题,前者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开业的鉴定人,其数量和资质应相对严格,而执业鉴定人应区分见习执业鉴定人和普通执业鉴定人。从鉴定行为方面要求,鉴定人必须遵循亲历性原则,鉴定活动要亲历亲为,“鉴定人”与签字人不能演双簧。对兼职鉴定人的培训应加强,一般要求3~6个月。
一人多能问题 对相关专业的鉴定人注册的鉴定项目没有严格的规定,在现实工作中,大量出现一人多能的情况,如一名法医可以注册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和法医物证学等鉴定项目,如果鉴定机构有三名法医,就可以开设若干鉴定领域。特别是法医临床学成为鉴定的万金油,许多退休的老法医在岗时根本没有法医临床学鉴定经历,只要学法医都可以申请法医临床学鉴定。相关专业的“相关”更是离谱,重高级技术职称,轻从业经历的现象非常普遍。 一人多能严重违背科学规律。司法鉴定是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紧密结合的职业,是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的神圣职业。 我们不能说,凡是学医的,内、外、妇、儿均是专家。从法庭科学的分支专业看,学科分类清晰,技术发展高精端化,鉴定人很难跨专业工作。
律师委托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此,很难从理论上进行解释。 由于此项规定,在鉴定机构办公地附近雨后春笋般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份司法鉴定委托书收份钱,据不完全统计100~3000元不等。甚至鉴定机构自己同时设有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被层层盘剥,苦不堪言,难道律师事务所就对鉴定材料负责吗?也许是为了增加律师业务。 充分保障当事人启动鉴定的权利本无可厚非,但设定这样的前置条件只能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另外,从我国目前很不完善的信誉制度来看,应该适当限定当事人自行启动鉴定的权利(诉中鉴定更应禁止)。否则,必然形成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依结果论收费,鉴定证据成为商品可以进行交易。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将荡然无存。 作者认为,目前应坚持法官委托为主,当事人启动为辅的原则,鉴定机构根据法官的委托要求进行鉴定,无论鉴定结果对谁不利,其鉴定行为均将不受干扰和影响。司法鉴定是为司法工作服务的,而不是为某一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其中立性也应该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聘请专家收费高问题 许多鉴定机构以案件需要聘请专家为由增加鉴定费用,对此还振振有词。聘请专家一般是指聘请外单位专家解决鉴定中的某一具体问题,所聘专家往往不是司法鉴定人。 聘请专家证明鉴定机构自身鉴定水平有限,因自身水平而聘请专家,且将专家的交通费和劳务费转嫁给当事人,这不仅变相侵占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反映出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漏洞。 司法鉴定项目的设立与鉴定水平脱节,诸如具有法医病理学鉴定项目,无论案件难易、大小,该鉴定机构均可受理。鉴定机构有责任心,就由当事人出资聘请专家讨论。 作者认为,鉴定机构因自身能力或鉴定质量的综合考虑,拟聘请专家进行会诊的,专家费用应由鉴定机构自行负担,不得采用高收费的办法。 个别情况,确实存在双方当事人争执激烈,并迫切要求鉴定机构聘请专家参与鉴定的案件,经委托单位同意,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事人要求聘请专家,该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仪器设备与分包问题 仪器设备缺乏是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突出的问题。设立鉴定机构门槛较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比较含糊。许多鉴定机构承诺与医院或研究院(所)合作,但合作的相关手续如何令人置疑。 出现注册鉴定项目而无相关设备的情况,甚至,有些检查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部门,由当事人另行付费,而鉴定机构照收鉴定费的现象。 个别有仪器设备的非司法鉴定部门,将自己的仪器设备同时承诺供若干司法鉴定机构使用。 司法鉴定理论与技术属于自然科学,仪器设备是司法鉴定的基本条件,也是科学性的基本保障。没有必要的常用的仪器设备,就没有鉴定的亲历性,对他人提供的检查检验结果必然产生高度依赖,结果错鉴定错。
在提高鉴定机构登记门槛的情况下,应明确以下规定:
⑴为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仪器设备的部门,应明确承诺该司法鉴定机构随时优先有权使用其仪器设备;
⑵已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仪器设备不得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共享;
⑶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其他部门进行检查和检测的项目,不得另行收费。鉴定人对其他部门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负责;
⑷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分包项目应进行严格规定
司法鉴证听证会是可以请律师的,请律师可以给自己一点帮助,补自己在法律上的缺口,使自己在司法鉴定上更有地场,更具有说服力,是自己在司法鉴定上的胜出的几率大一些。 哪些案子需要司法鉴定是有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可以请律师进行帮助。让司法鉴定更加的公正,有公信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去劳动局解除劳动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去劳动局解除劳动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
·遗产继承有的子女去世怎么办?
遗产继承有的子女去世怎么办?遗产继承有的子女去世应当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有其他的继承人员继承。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
·一、离婚后孩子变更抚养权吗?
一、离婚后孩子变更抚养权吗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
·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这样的状况下在我国如今法制社会中遇到很多人都会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
·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和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和价值有哪些?一位长期从事商事案件审判的资深法官,是这样评价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
·一、工伤认定书多久送到手?
一、工伤认定书多久送到手?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的不可控变数,例如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工伤事实是否清晰明确、是否需要司法机......
·同居所生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男女在同居期间,可能会生下子女,但但此时毕竟男女之间是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因此这种情况下生下的子女一般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国对非婚生子......
·一、劳动合同法辞退工资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发放?
一、劳动合同法辞退工资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发放?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应在十五日内办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过失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区别是什么
很多人所说的过失杀人罪其实是不规范的,规范的说法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表述也不规范,应当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
·合伙企业解散之诉被告是谁?
合伙企业解散之诉被告是谁?一、合伙企业解散之诉被告是谁?应当是合伙企业的法人,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