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继承土地使用权免契税吗?

继承土地使用权免契税吗?
  
  土地所有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时继承土地使用权必然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如继承土地使用权免契税吗,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需要带带什么证件或者开具什么证明吗?下面我们为您整理出了关于继承土地使用权会涉及到的有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民法典继承编(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一、定义:
  
  契税,是指在房屋或者土地发生买卖、赠与等转移行为时,向承受人或者受赠人所课证的一种税捐。
  
  我国《契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税收优惠: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实质是公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依照死者生前的有效遗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不仅继承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其土地上所有的东西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继承土地使用权免契税吗相关问题的回答。同时我们也在这里提醒您在办理继承时候要带好相关证件,以及证明。会节约你不少时间,同时也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是怎么规定的?1、统计好员工工资表与信息表。2、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如果已安装,就不需要操作此步。打开软件,点”......


·第一监护人的认定
      第一监护人的认定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


·南宁房屋二次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宁房屋二次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


·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有效吗
      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有效吗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


·犯了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处罚的 ?
      犯了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处罚的?犯了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


·学院将举行运动会借条怎么写
      学院将举行运动会借条怎么写一、学院将举行运动会借条怎么写?借条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


·分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分公司注销后签的合同应该由总公司继续履行。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后其所有对外......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期限可以中断吗
      可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


·夫妻债务可以公证处公证吗?
      夫妻债务可以公证处公证吗?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


·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怎么量刑的?一、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怎么量刑的?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监视居住所有费用谁出?
      监视居住所有费用谁出如果制定居所,由办案机关支付。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