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有哪些
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
―、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相关保险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直接及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简称“公司”〉在中国大陆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中外籍员工(简称“员工”)。
三、离职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
(一)本规定生效曰0013年10月1曰)及之后入职的员工,离职补偿由以下项数累计构成:
1、从员工入职之月起,每月按照其当月标准工资的十二分之一预提离职补偿额,逐月累计;
2、离职时另行给予离职当月一个月标准工资作为颠外补偿,离职当月尚未发放工资的,为上月的月标准工资额。
(二)本规定生效曰之前0013年9月30曰及之前)在职的员工,离职补偿由以下项数累计构成:
1、自入职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旧止的离职补偿额,仍按照原华为董字(2007)01号《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的具体规定核算、计提;
2、2013年1-9月的离职补偿额,按照员工个人2013年9月份的月标准工资颜,计提一个月工资;
3、自2013年10月1曰起,每月按照其当月标准工资的十二分之一预提离职补偿额,逐月累计;
4、离职时另行给予离职当月一个月标准工资作为颜外补偿,离职当月尚未发放工资的,为上月的月标准工资额。
员工只有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可获得离职补偿的情形下,才有权获得相应的离职补偿。以上计算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释为每名员工均有权获得离职经济补偿。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经济补偿
(一)劳动关系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1、经公司提出,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2、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公司同意的;
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4、其他应依法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情形。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疔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彳非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其他法定应给予离职补偿的情形。
(二)劳动关系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的,公司不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1、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w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且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触犯法律被拘留、劳教的。
4、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童制度(包括对个人身份/经历等造假欺骗公司)的;
5、员工从事第二职业的。
五、经济补偿的发放
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员工应与公司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并在一个月内按照公司要求办妥工作交接和各项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咅类离职文件、迁出户口与人事档案、交回办公设备、卡证等〉,否则公司有权不支付离职补偿。公司支付离职补偿的,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公司将经济补偿核算并发放给员工本人。
六、保险的处理
员工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公司依法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辞职员工原则上应自行到当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为保证辞职员工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未获得新的保障前,其社会保障的一定延续性,辞职员工可在自行支付社保费用的前提下,委托公司人事服务中心代办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员工享受的由公司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障〈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痪病和寿险等)在员工辞职后原则上应予以中断,但在公司未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终止要求前仍然有效,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充规定的相关问题的全部解答,总共有六个大的方面,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双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国家法律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方面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是多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是多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之前,先行交付给建设单位的,用来保证施工质......
·房子赠与合同书应该怎么书写?有书写格式吗
房子赠与合同书应该怎么书写?有书写格式吗?一、房屋赠与合同书的书写规则赠与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
·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是什么(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
·犯罪未遂跟犯罪中止的区别包括什么
犯罪未遂跟犯罪中止的区别包括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
·受到意外伤害童工维权依据都有哪些?
虽然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童工都是未成年人其权利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侵犯他们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童......
·重婚报案地点是法院还是公安部门?
重婚报案地点是法院还是公安部门?都可以的;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
·探望权的内涵
探望权的内涵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规定,可知探望权是不直......
·超期羁押对民警的追责是什么?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一、超......
·一审之后新刑法生效二审适用吗?
当我们有困难需要上法院解决的时候,在审判的过程中那难免也会遇到一些不懂的问题,在有些时候,一审判决之后,原告被告双方可能有一方会出现不服从的......
·仲裁机构不受理的劳动纠纷情形有哪些?
仲裁机构不受理的劳动纠纷情形有哪些?1、申请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申请请求劳动仲裁委不会审理。提出......
·一、承包性质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承包性质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发包方将工程(业务)发包给自然人的行为违法,不符合国家关于发包的规定,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工程(业务)的主体资质,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