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罪定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展,我国公民对法律意识和保护个人切身利益都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公平的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罪定义是什么呢?本文我们就为您介绍。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日本2003年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的个人信息,是指根据包含在该信息之内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其他记录,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由于我国尚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规定,修正案也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一般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状况、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但笔者认为,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信息。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应是本人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晓,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能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及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主观上不希望他人知晓,
  二是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
  三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该条文的规定看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有一个修饰语句,“上述信息”, 那么它应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但在实践中除了上述几类行业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外,还有很多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同样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如从房地产销售渠道流出的购房信息、从保险公司流出的客户信息等等,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或者被非法获取,情节严重的也应该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局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和行业掌握的个人信息。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 “非法获取”行为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先是“非法”, 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窃取”和“其他方法”。“窃取”指秘密盗取。“其他方法”指“窃取”之外的非法获取手段。“其他方法”具体有哪些表现刑法没有规定,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不论何种形式,在性质上都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应具有一定的主动性,除窃取(包括偷拍、秘密录音、秘密跟踪调查等)之外,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获取的,均可视为“非法获取”。
   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情节严重”标准,应从非法获取信息的目的、犯罪手段、信息的用途、犯罪后果、获取数量及获取次数等方面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判断为“情节严重”,一是利用的获取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二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三是严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杀),四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五是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六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的。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所总结的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罪定义。以非法手段获得他人信息,并且还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治安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泄露他人信息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有可能触犯我国法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区法院两次起诉离婚不判怎么办?
      区法院两次起诉离婚不判怎么办?一、区法院两次起诉离婚不判怎么办?区法院两次起诉离婚不判一般是证据不足,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进行认定,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经过协商进行分割,并签订的书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直接关系到离婚......


·一、 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情况有哪些?
      一、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情况有哪些?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


·欠钱不还起诉费怎么办债务追讨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欠钱不还起诉费怎么办债务追讨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一、欠钱不还起诉费怎么办债务追讨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欠钱不还起诉费首先由原告垫付,案件判......


·社会抚养费缴费流程的具体解释
      根据国家规定,违规生育的家庭,法律机构会立案侦查,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取证结果来判定是否需要像被调查人收取社会抚养费,若情节属实,那么法庭会以......


·离婚财产分割的四大原则分别是什么
      如果离异夫妻是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需要同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协商才行,此时法律对当事人就财产的分割干涉的比较少,只要是在法律规定下作出......


·驾驶人员喝酒多久可以开车
      喝酒多久可以开车据了解,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是人体差异,有的人酒精吸收得比较快,挥发得也快,有的人对酒精吸收得慢,挥发得也......


·上市公司隐名股东的利益需要通过显名股东来进行实现吗
      上市公司隐名股东的利益需要通过显名股东来进行实现吗?是的;隐名股东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益,只是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使需要通过显名股东来实现,......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现在我国多数的普通公民根本就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这样一种意识,还是因为多数人都没有能够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非法拘禁证据不足会不会不批捕?
      非法拘禁证据不足会不会不批捕?对于证据不足的嫌犯是不会批捕的。所以如果要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就必须要收集确凿的证据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


·镇江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不同,所在的地区不一样,这些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