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不付孩子抚养费的措施救济方法

?生活当中,很多离婚夫妻离婚时明明协议好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已经通过诉讼方式确定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离婚后,经常出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收不到另一方按期要给付的抚养费,那么,对于一方离婚不付孩子抚养费的措施救济方法有哪些?我们为您解答。
  一、不给抚养费难逃法律追责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如果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这样说来,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都不应该,而且在法律上也逃避不了。所以,父母离婚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据理力争,实在没有办法,就像李小某这样去法院起诉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二、抚养费数额不定应定期给付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三、逾期不给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方不付抚养费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不管父母有否离异,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义务,这不仅是人伦规范,而且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若离婚不付孩子抚养费的措施是法院强制执行:一是请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协助法院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还是逾期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将所得价款作为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分公司让员工入股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公司让员工入股的做法是否合理?分公司让员工入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因此,不具有......


·民法总则买卖效力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买卖效力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组织等等之间都存在着各种......


·能交两份社保吗
      在一个地方是无法交两份保险的。但可以交两倍的社保基数提高退休待遇。而且不可以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什么情况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什么情况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没有......


·名誉权民事起诉有效期是多久?
      名誉权民事起诉有效期是多久?一、名誉权民事起诉有效期是多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二年,特别时效期间为一年,......


·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是怎样的??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


·对于婚外生子构不构成重婚事实?
      对于婚外生子构不构成重婚事实?不一定构成事实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鉴定重婚的......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


·立案多长时间通知开庭?
      立案多长时间通知开庭法院开庭的时间是通过法院传票通知当事人,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关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文书规范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超生子女所收取的费用,计划生育时期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超除法律法规规定所生子女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


·拆迁农村中的房屋要怎么进行补偿
      拆迁农村中的房屋要怎么进行补偿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公路和铁路也变得越来越多,而为了修建公路和铁路就不得不对沿路的农村房屋予以拆迁,而按照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