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是特殊主体,即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合同,它有好几种类型。那么,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几种呢?其实,不管是哪种类型,劳动者若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几种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其实主要就是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中规定的签订条件是不同的。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签订的都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我国农村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一、我国农村起诉离婚要多少钱如果不牵涉到财产纠纷的话一般诉讼费300元以下,由于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


·工伤鉴定结论没岀来不上班行吗?
      许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都会遭遇到工伤事故,国家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订了工伤保险制度。这部分的劳动者只要经过劳动部门的鉴定,就可以......


·可以通过委托来授权。
      可以通过委托来授权。买房的时候必须户主亲自签字的,不过如果买受人不在场或回不来可以需要写一份委托书,被委托人代理购房的一切事宜,但是去房管局......


·民诉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


·深圳是中国的特大城市,吸引了无数人来到这里就业、创业,作为外
      深圳是中国的特大城市,吸引了无数人来到这里就业、创业,作为外来者,肯定是需要租赁房子的。我们知道,房屋租赁就有租金收入,当然需要征税,特别在......


·凭工程结算单可以打官司吗?
      凭工程结算单可以打官司吗??一、凭工程结算单可以打官司吗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


·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有哪些?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企业早已不满足于国内发展,纷纷进行跨国并购。要想成功并购,我国企业务必全面分析企业跨国......


·工程质保结算证明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质保结算证明包括哪些内容?在工程结算款项中,除了尾款,还有质保金的结算。质保金是在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问题的情况下才得启动,用......


·私闯民宅拿刀防卫过当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私闯民宅拿刀防卫过当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私闯民宅拿刀防卫过当要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发布出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