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购房广告中的陷阱有哪些

广告已经成为人们了解商品的主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商品房开发企业的青睐,但有不少开发商为了销售自己的房屋,不惜在购房广告中设计陷阱,而我们总被广告的绚丽所迷惑。那么购房广告中的陷阱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购房广告中的陷阱有哪些
   (一)夸大项目现状
  房地产是一项高资金投入的项目,资金收回的速度对发展商的滚动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好多房地产广告宣传中都暗含着一点儿提前量。例如有的把正在“征地拆迁”说成已经“三通一平”;有的把正在办理《预售许可证》说成是已经“开盘销售”;有的把刚刚主体完工但尚未具备居住条件的说是“现房迎客、旺地旺销”;有的把尚有大量空置房屋的说成是“热销过望”、“硕果仅存”。他们用夸张的语言,同时利用楼书设计中打眼的图文效果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购买耸动力”和“视觉冲击力”,这样客户常常自投罗网。
   (二)广告语言模糊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售房广告常见的有七种情形:一是模糊时间。二是模糊距离。三是模糊数字。四是模糊图片。五是模糊概念。六是模糊出处。七是模糊规定。八是模糊规划。
   (三)渲染起价低廉
  现在房价有起价、均价、最高限价之分。起价说白了就是该物业内楼层、朝向等最差,从而价位也最低的那套房子的价格,地产广告往往打出起价价格,给人一种价格低的印象。起价、均价也是房地产发展商们特别喜欢使用的概念,起价缺乏代表性、普遍性和参考价值,但其相对低的价位在广告中却能起到聚拢人心的效果。而“最高价”则易使人想到还有个最低价,但最低与最高除去楼层朝向原因外几乎相差无几。
   二、购房广告中有哪些陷阱
  消费者在买房前的第一手资料往往源于广告,而由此产生的投诉也非常惊人。为了避免以后不愉快的纠纷,列出了房地产商在广告中常用的一些促销技巧和手法。
   (一)价格
  广告中常有为回报消费者厚爱,以优惠成本价销售,每平方米仅售若干元这样的广告词,看了让人心动。但建筑商的偷工减料,使消费者实际得到的住房与所购买期房往往不一样。另外,室内装修、电话线路、空调动力线、电视接收天线等房屋附属设施都需另外计价,加上一定比例的印花税和契税等规定款项及电话初装加急费、实装煤气材料费等不合理收费,商品房的实际价格就超过了标价。
  广告中还常说售价×元起。当打电话询问该价格的房子时,接待小姐告诉你这个价格的房子已售罄。果真如此吗?起价如何理解?起价一般都是销售面积中各方面最差的单位的销售价格。所以,凡是广告中标明×元起价的,至少应当有此价位的房子。但大多数开发商这么做仅仅是为了吸引更多人观看广告,实际该价位的房子并不存在,购房者对此应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地理位置
  房地产广告为了证明物业升值潜力或交通便利,往往附一个房产的地理位置图,并在图中说明交通便捷,直通繁华市区,乘车仅需若干分钟(或距市中心×公里),给人的感觉是近在咫尺。事实上,这里的车程要么少报,要么指的是在汽车畅通无阻状况下的直线距离。
   (三)环境
  有些小区号称花园,但绿化面积极小一块,根本无法称之为花园,有些称绿化面积占××%,但实际交付使用时并没有达到该绿化比例。
   (四)现场实景图片和户型设计漂亮的模型场景,也是房地产广告中常见的部分,并且总是显得很诱人。但是购房者尤其是按揭期房购买者却总在入住时发现,现实与图纸并非一回事。所以要给购房者提个醒,别以为付款之后就万事大吉,一定能住进这童话世界里,因为开发商在长达1-3年甚至更长的开发期间里,少不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各种设计变更,到入住时,漂亮的模型已变了样。
   (五)投资商、发展商、代理商、物业管理
  买房时是与房产代理商打交道,签合同的对象是住房发展商,投资商只是住房的投资者,很多购房者对此往往混淆不清。
  房地产销售代理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相应的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加上在房产交易中代理商的活动具有短期行为特征(购房人认购房产,签定认购书,代理商的任务即可完成),很容易造成代理商为追求高销售额在广告上夸大其词,购房者不慎上当后,难免要追究责任,甚至打官司。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房很难清楚找谁论理,应该说,发展商有责任、有义务对所有的广告作最后把关,解决的过程只涉及购买者和发展商。发展商是项目的最终责任者,消费者一定要清楚最后签合同付款的对象是发展商而非其他部门。
  物业管理同代理商一样是受发展商委托进行管理的部门,其好坏直接关系购房者未来的居住质量。如果广告中对××物业公司管理作了专门说明,那么尚属正规,但大多数不会作此说明。
  现在房地产企业为了宣传自己公司开发的楼盘不惜设计陷阱迷惑购房者。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一般不要轻易相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或者了解一下购房广告的常见陷阱,想要买房的话,最好亲自到楼盘所在地去查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起诉吗?
      一、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起诉吗?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起诉,《民法典》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因此,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关于名......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续签合同还是不续签?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以后,很多房客忽略了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房屋合同的问题。也有的房客由于工作调动或者经济状况变化等原因,决定不再续签合同。那么......


·员工被辞退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员工被辞退的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购买五险一金有什么好处,要注意什么?
      在生活中,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您都知道公司给自己缴纳一部分五险一金,自己缴纳一部分。还有很多人认为缴纳五险一金还不如按工资给发了,那是他......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配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


·房屋租赁合同怎样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在签字成立之日起,就意味着日后总有一天是会解除的。但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我国相关法律中是做出了规定的。那究竟房屋租赁合同怎样......


·私募基金可以是开放式吗
      私募基金可以是开放式吗一、私募基金可以是开放式吗可以。私人股权投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


·商场摔倒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商场摔倒受伤责任怎么划分一、商场摔倒受伤责任怎么划分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场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


·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


·社区发放高温费具体要求是什么?
      那些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的劳动者,他们顶着烈日却如往常一般工作。对于他们,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以此做到公平公正。各省......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在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获得允许、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是能够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