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问题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问题如何处理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①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②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1、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2、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3、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股权转让并不是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还需要经过该公司其他股东中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而且在有些类型的公司中,股权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不能转让给除该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问题是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股权转让中,一定要注意厘清债权债务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上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上诉?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上诉?上诉是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而设置的救济程序,和仲裁没有关系。撤销仲裁相......


·二手房过户要注意哪些细节
      二手房过户要注意哪些细节1、核实房屋情况。了解房屋自然情况,既包括房屋位置、地址、门牌号,还包括面积、户型、格局、结构、朝向、采光、开间、......


·侵权返还财产构成要件是什么?
      返还财产其实就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而是在我们生活当中,接受返还财产的人与财产所有人之间出现特定......


·一、员工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员工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


·隐名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
      隐名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自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规定是什么?
      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规定是什么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规定是什么?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一)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三)离婚协议......


·租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1、租房的时候要对房屋周边的环境先了解一下,特别是要选择治安条件好的地方,这样才比较有安全保障。最好是选择离上班单位近的地段,这样上班和生活......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商业赔偿吗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商业赔偿吗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骨折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骨折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1、五级鉴定标准: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2、七级鉴定标准: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农村自建房拆迁人口核算可以吗?
      一、农村自建房拆迁人口核算可以吗?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有不同的核算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