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委托如何操作?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委托如何操作? 一、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委托如何操作?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针对不同的情况,实现公司债权的转化这里有三种解决思路:
  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体资格是适格的。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2、分配债权给股东。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然,从程序上说,分配到该债权的股东,如要实现该债权,则仍应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
  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办?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走注销手续的时候,会进驻清算组。公司财产经过核实后,扣除职工工资、劳动保障福利及相关税费后,余下的部分分配给普通债权人。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委托给专业公司后,双方要签署一个委托协议,将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处理期限等内容写清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先占和拾得遗失物区别是什么?
      先占和拾得遗失物区别是什么?在生活中,很多人会经常将自己的物品丢失,在丢失之后基本上是追不回来,如果丢失的物品非常贵重,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怎么办
      现实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比较多,其中就会涉及到拖欠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等不同的情况。其中甚至还有的用人单位在安排了员工加班之后,直接不......


·土地使用年期买卖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在这里首先强调一下一个观念、区别。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所有权作为个人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的,因为我国是土地属国有或集......


·诽谤在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了,可是我们对诽谤没有什么概念,因为
      诽谤在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了,可是我们对诽谤没有什么概念,因为诽谤并没有切实的对我们自身造成伤害。若是诽谤对被诽谤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受害人是......


·佛山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很有可能会遇到他人抢夺自己财物的情况,在这个时候您比较关心的就是自己的利益问题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判刑问题。不过需要说明一点,在......


·车祸中醉酒人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车祸中醉酒人刑事责任是怎样的?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


·员工被行政拘留能不能被辞退
      员工被行政拘留能不能被辞退一、员工被行政拘留能不能被辞退单位以员工被行政拘留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法院离婚建议程序多长时间 ?
      法院离婚建议程序多长时间?一、法院离婚建议程序多长时间协议离婚,当场发给离婚证。起诉离婚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犯罪事实怎么办?
      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犯罪事实怎么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


·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视为赠与吗
      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视为赠与吗?对此是怎样规定的?买卖合同价款数额的确定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


·一,回迁房买卖公证有效吗?
      一,回迁房买卖公证有效吗?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第一种情况: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