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南湖文苑有土地使用证吗,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南湖文苑有土地使用证吗,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相信您都有所了解,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如果想要使用土地就需要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有了土地使用证才可以合法的使用土地。那么,南湖文苑从住宅的居民和房产商角度而言,南湖文苑有土地使用证吗?请继续阅读了解。
  一、南湖文苑有土地使用证吗?
  南湖文苑属于住宅楼,如果以住宅的居民身份而言,是不需要房产证的,因为现在大部分城镇住宅都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一,有房地产证就可以了。而如果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而言,是需要有土地使用证的,没有土地使用证,就意味着开发商没有开发土地的合法权利。
  二、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一)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二)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三)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判定。如果以南湖文苑的住宅居民而言,是不需要有土地使用证的,有相应的房产证即可。而作为开发商则不同了,开发商要拥有土地使用证,才具备开发这块土地的合法权利。因此,开发商是需要有土地使用证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


·网吧偷东西是盗窃还是扒窃?
      一、网吧偷东西是盗窃还是扒窃?网吧是公共场所,所以问题的关键是看偷的东西是否是被害人随身携带。随身携带一般指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在其手臂或者......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原则
      一、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中立原则。现代国家基于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审......


·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
      合伙企业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


·购销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是什么?
      购销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是什么?一、购销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是什么?1、合同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的限制规定,......


·五一放假加班工资怎么算?
      五一加班算几天5月1日,按照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公休,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


·公司法人转让股权变更吗?
      关于在公司法人转让股权的时候是否需要变更股权这个问题,可能有很多人都不是特别清楚,再有的时候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可能会需要进行公司法人转让股权......


·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诈骗罪怎么量刑处罚
      针对不同的刑事犯罪,其实都是有具体的行为方式,当然其中有部分犯罪的行为方式是比较类似的,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抢劫罪和抢夺罪。而我们在判......


·拘役算不算不良记录有案底吗
      拘役算不算不良记录有案底吗拘役说的通俗点就是坐牢,这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刑事犯罪后给予的刑事制裁,所以被判拘役的人是会留案底的。二、拘役包含哪......


·农民工被恶意欠薪怎么追讨?
      农民工被恶意欠薪怎么追讨?恶意欠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欠薪者隐匿房子或故意不支付的行为,让没有侦查权的行政机关和劳动者本人举证,根本不现实。恶意......


·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是不是可以随意约定,有没有限制
      法律规定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范围,但后面用“等”字表明当事人还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