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什么情况下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什么情况下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什么情况下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房产纠纷何时能要求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则此时强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就会构成违约,就需要违约的一方实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受贿和行贿口供不一致怎么办
      一、受贿和行贿口供不一致怎么办“口供”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证明力较弱,一般不轻信口供。如题所述贿赂双方口供不一致的,不能采信......


·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


·南京工亡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如果很不幸在工作的时候,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工人的死亡。用工单位就必须向其家属赔偿相应的金额,因为对于家庭中的被抚养人而言,他们就失去了生活来......


·大学生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大学生贷款需要什么条件?一、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条件:1、在读大学生、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2、大专以上学历;3、18周岁以上。二、创业......


·国际商标更改地址去哪里?
      国际商标更改地址去哪里?国际商标更改地址可以去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商标的变......


·被他人的狗咬伤找谁赔偿 ?
      被他人的狗咬伤找谁赔偿?一、被他人的狗咬伤找谁赔偿被别人的狗咬伤应该找谁要求赔偿呢?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看,如下: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


·诽谤起诉状范文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当我们受到诽谤,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我们有权进行维护;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这就需要我们了解......


·离婚案件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而此时无法达成一致的话,也就无法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子女......


·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聊城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征收他人土地时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政府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但由......


·人民警察工伤认定以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人民警察工伤认定以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


·一、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婚前财产是否可以被执行?
      一、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婚前财产是否可以被执行?可以执行另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应该由婚前财产予以偿还。《民法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