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租赁房屋的押金交多少

租赁房屋的押金交多少 一、租赁房屋的押金交多少才合适
  租房押金的交纳如下:
  1、关于租房押金问题,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
  2、租房押金一般是依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约定,实际操作中押两个月房租居多。
  3、需要慎重审查中介方是否有合法授权,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租房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法律中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按照行业习惯,一般是以一个月或两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近年来,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了,而与之相关的租房现象也越来越多,这是导致租房纠纷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您遇到租房纠纷自己解决不了时,不妨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堂哥欠钱不还说自己没有钱怎么办?
      堂哥欠钱不还说自己没有钱怎么办?堂哥欠钱不还说自己没有钱可以申请协商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拒不还款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


·个人收入如何认定偷税漏税
      个人收入如何认定偷税漏税?认定偷税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


·骑摩托醉酒驾驶严重吗?
      无论是驾驶摩托车等激动车辆,还是驾驶电动车等非电动车辆,都不得随意的醉驾行使,否则一旦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骑......


·仅有借条是否可以认定构成借贷关系
      仅有借条是否可以认定构成借贷关系一、仅有借条是否可以认定构成借贷关系1、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


·一、交通事故误工损失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误工损失的计算公式是什么?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


·别人欠钱没有欠条不还怎么办?
      别人欠钱没有欠条不还怎么办?一、别人欠钱没有欠条不还怎么办?1、欠钱没有写欠条不还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收集出借时......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公证是否有效?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公证是否有效?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公证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


·共同还贷的房产是怎么规定的?
      共同还贷的房产是怎么规定的?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


·一、企业雇佣童工罚款多少?
      一、企业雇佣童工罚款多少?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


·非法集资工商失职渎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工商局存在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严格把关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各种企业。但是往往非法集资案件在犯罪过程当中,就是表面上为合法企业,暗地里却在操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