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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有什么方式 分割遗产的方式有哪些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在遗产分割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遗产分割的具体步骤。传统观念认为女儿出嫁后就不能分割遗产,这是十分错误的。对于遗产继承人而言,除了知道哪些遗产可以被分割外,同时还需要了解分割遗产有什么方式。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分割遗产有什么方式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具体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遗产分割的方式有: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二、遗产分割的步骤是怎样的
  
  在我国,遗产分配的步骤是怎样的?相信您都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的步骤有: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关于遗产分割,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遗产分割的原则。只有知道遗产分割的原则,才能更好的对遗产进行分割。遗产分割的原则具体包括: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关于遗产的分割,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遗产分割不仅仅涉及到遗产本身的分割,更关系到哪些人能分割,哪些人不能分割。虽然我们都知道女儿出嫁后不能分割遗产的说法是错误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在遗嘱中并没有保留女儿的份额,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无数的实践证明:在遇到相关的情形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是个快捷并有效的办法。相信在律师的帮助下,您会很快分得自己应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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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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