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老百姓的生活富裕,剩余的钱多,买车的人也不断增加,道路不断加宽,但是交通事故还是不断发生。一些无辜的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伤也是不少,超载就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样校车超载的新闻页不断,这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对儿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就治疗和赔偿的问题,您也想知道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有孩子受伤的家长也迫切需要了解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一下超载的后果。
  
  一、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3、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超载是引发交通事故比较多的原因之一。出现了事故,面临的就是赔偿,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赔偿提供了参考依据,根据标准就能够知道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而且超载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交通事故中,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突发事故没有应急能力,导致交通事故儿童的伤亡率很高。超载行为是对孩子不负责的行为,为此,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也在严厉打击超载行为,保护乘客安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错拿人家手机立案了怎么办
      情节严重的涉嫌盗窃罪。可以先与主人协商,看是否可以撤销,如果不能,那就要看手机的价值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没有达到工伤等级鉴定怎么赔偿
      没有达到工伤等级鉴定怎么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享受以下相关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


·汽车租赁协议合同范本
      汽车租赁协议合同范本现在汽车租赁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很常见的汽车交易形式,采用这种方式使用车辆,即可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又可以节约成本......


·扰乱法庭秩序罪怎么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根据刑法第30......


·继承的方式有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开除的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
      开除的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


·公司单方辞退员工的条件?
      公司单方辞退员工的条件有哪些一、公司单方辞退员工的条件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


·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法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认定为醉酒驾车属于犯法吗?
      醉酒驾车属于犯法吗,依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属于醉驾,醉驾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如果没有达到醉驾标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目前诸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我们会发现,非法集资主要的种类也
      在目前诸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我们会发现,非法集资主要的种类也就包括四种类型。但是,因为涉及到较少的犯罪人员,很多人对其还没有足够的警惕性。那......


·与合伙企业挂名法人代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与合伙企业挂名法人代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1、与合伙企业挂名法人代表离婚时也只能分割共同财产,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之中,对合伙企业挂名法人代表的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