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被电子眼误拍应该怎么办

被电子眼误拍应该怎么办 一、被电子眼误拍应该怎么办
  “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1997年在深圳研制成功后开始逐步推广使用,电子眼是通过对车辆检测、光电成像、自动控制、网络通信、计算机等多种技术,对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越线行驶、违例停靠等违章行为,实现全天候监视,捕捉车辆违章图文信息,并根据违章信息进行事后处理,是一种新的交通管理模式。
  一旦设备出现故障,不仅是路口的信号机里,就连中心联网里都会有故障记录,故障期间所拍照片便会作废。再有,所有拍摄的照片还要经过两次严格的人工筛选,标准是6个要素:一看抓拍时是否亮红灯;二看车辆是否越过停车线;三看是否现场指挥的交警允许通过;四看车型(防止套牌车);五看车牌;六看拍摄时间、地点。通过这些措施,便保证在选片时不会出现冤枉好人的现象。如果车主还对自己的违章记录有疑问,随时可以到监控中心违章处理窗口图片库查询、验证。
   二、电子眼记录违章怎么处理
  一个摄像机通常只拍一个车道,少数可拍两个车道,一般都是设在从左向右数的第一和第二条车道上。数码相机的拍摄范围较宽,所以在城区内大多数都能够拍到同向所有的车道。
  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在未接受处理之前,不会产生滞纳金;在接受处理后,并由执法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是必须在年审之前去处理电子眼记录的违章,否则年审不能通过。
  此时可以到监控中心违章处理窗口图片库查询、验证。却是属于误拍的情况,那么就不会构成交通违章行为,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能对机动车驾驶者作出处罚的。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职工发生工伤后,为了确定工伤等级,单位或者职工家属应该提出做
      职工发生工伤后,为了确定工伤等级,单位或者职工家属应该提出做工伤鉴定,这样,可以通过鉴定结果来确定赔偿事项,尽最大可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除......


·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高空坠物不仅是一种危险的事情,也是一种不文明的现象,但是,现在国家经济发展前景良好,城市各种类型的建筑物林立......


·交通肇事逃逸可以取保候审吗?
      交通肇事逃逸可以取保候审吗?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


·入职半年怀孕可以带薪请假?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员在就职期间怀孕,若需要安胎等是可以请假的,由于职员在请孕假期间是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故而企业单位对于请假的条件是有比......


·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限制是多久?劳动能力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法院判缓刑家属要准备什么
      法院判缓刑家属要准备什么一、法院判缓刑家属要准备什么?判缓刑不需要家属准备什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的情况一般是直接根据政府的规划进行的,并不会太关注所土地的归属问题,所以企业的用地被征收也是非常正常的情况,同样,......


·交通事无人伤亡故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交通事无人伤亡故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发生撞车事故无人受伤,是不需要对当事人赔偿误工费的。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2020《民法典》婚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吗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夫妻两人共同出资的,无论出......


·购买二手房有哪些注意
      购买二手房有哪些注意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合伙企业解散有哪些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有哪些程序?1.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