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被拖欠怎么办?
  1、公司破产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可以直接管理人索要。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依据本法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工厂倒闭以后,员工的工资应该足额发放。因此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拖欠是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在文中针对工厂倒闭以后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提出了两种解决的办法,当您所在的工厂倒闭时,可以选择以上的两种办法讨要工资,最好是委托律师帮助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倒卖实名手机卡犯罪标准是什么
      视情况而定。倒卖手机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就构成犯罪:1、手机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手机卡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


·被骗当了公司法人退出是否可以?
      被骗当了公司法人退出是否可以?一、被骗当了公司法人退出是否可以?被骗当了公司法人退出是可以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


·浙江网络诈骗的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网络诈骗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公检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肯定适用的法律都是我国的刑法。不管在全国各地任何一个地方,对于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


·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怎么判刑处罚
      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怎么判刑处罚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交通事故同责后一死一伤怎么处罚
      交通事故同责后一死一伤怎么处罚交通事故一死一伤责任认定惩罚是: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


·一、工伤认定多久后能评伤残?
      一、工伤认定多久后能评伤残?工伤认定之后,多久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即伤情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即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在我国,对于法院裁决拒不履行的个体或团体,原告方有权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得法定许可后通过冻结......


·交通违章申诉的流程是什么?
      交通违章申诉的流程是什么?1、在申诉前先将罚款缴清,再去当地的交通支队了解违章详情,比如调看违章时的监控录像,看看执法是否模凌两可,这样有助于......


·店面转让有怎样的步骤
      进行店面的转让,与一般房屋的转让是不同的。毕竟店面多数都是用来做生意的,而房屋则是用来居住的。那具体店面转让有怎样的步骤呢?在转让的过程中当......


·检察院批捕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一、检察院批捕和逮捕的区别是什么?1、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冰毒超过多少判死刑?
      毒品在我国,对于人们的身体伤害是十分严重的同时,不仅控制了人们的身体,而且还控制了人们的心里。因此我们国家对于吸毒以及贩毒的行为是非常反对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