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医疗纠纷赔偿程序有哪些

医疗纠纷赔偿程序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如是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如是非医疗事故行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标准,如下: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丧葬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18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37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40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46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48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二、医疗事故赔偿怎么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51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由上可知,一旦因医疗事故出现任何纠纷,家属需要索求说法及赔偿,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切记不得扰乱医疗工作秩序,更不能有殴打医疗工作人员等不合法行为。看似医疗纠纷赔偿程序比较繁杂,却能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益。
  
  现如今医患关系处于一个微妙又紧张的氛围中,医生怕遇到蛮不讲理的患者家属,家属质疑医生的水平,因此在医疗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医疗纠纷。若是发生医疗事故,更为严峻,老百姓除了大吵大闹,对于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索要相应的赔偿等等往往一无所知。而我们在这里整理了一套医疗纠纷赔偿程序,希望通过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由上可知,一旦因医疗事故出现任何纠纷,家属需要索求说法及赔偿,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切记不得扰乱医疗工作秩序,更不能有殴打医疗工作人员等不合法行为。看似医疗纠纷赔偿程序比较繁杂,却能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提高抚养费证据包括哪些
      提高抚养费证据有哪些若要起诉变更抚养费,我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应证据主要是:(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


·借款人书写的借条必须一式两份么?
      借款人书写的借条必须一式两份么?一、借款人书写的借条必须一式两份么?(一)借款人书写的借条必须一式两份么?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借条必须......


·买房的时候会根据面积来计算总房价,而此时涉及到很多面积,就包
      买房的时候会根据面积来计算总房价,而此时涉及到很多面积,就包括建筑面积、共同面积、套内面积等等。那么买房子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吗?而一般哪......


·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


·民事诉讼哪些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民事诉讼哪些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细节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细节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备案的流程1、对公司税务类型进行确认,现在大部分的投资公司的税收类型为以下三个:商品流通过程中,产......


·在什么证据下被判重婚罪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
      在什么证据下被判重婚罪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如下: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5、妨害清算罪。......


·死缓有什么适用条件,如何执行死缓
      严格来讲,死缓不属于刑罚中的一种,而仅仅只能当做死刑当中的一种特殊制度。有的情形下,对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会判处死刑,但有的时候却是适用的死缓......


·不属于寻衅滋事检察院会批捕吗?
      一、不属于寻衅滋事检察院会批捕吗?不属于寻衅滋事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否会批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符合批捕条件则一定会批捕。根据刑法的规......


·套取国家资金罪要件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