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个人生活带来十分大的困扰,甚至

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个人生活带来十分大的困扰,甚至有可能使财产遭受损失。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以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犯罪怎么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增设的罪名。是指个人或者单位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
  到目前为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厘清。法院分析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要把握两个标准:“自然人性质”和“隐私性”。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自然人的信息,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信息,对于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大量的企业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的行为判断。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描述。对于“窃取”尚好理解,但是对于“其他方法”到底涵盖哪些,实不明确。这当然是立法的一种技术考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亟需解决。法院认为,“非法获取”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的获取方式。实践中,行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窃取、购得、骗取、夺取、胁迫、索取等,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允许。
  (三)“情节严重”的后果认定。
  法律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标准模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容易形成“心证”或是对自己形成的“心证”摇摆不定。法院认为,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
  综合来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察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1、主观目的之判断。从行为之目的或者动机可以判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笔者认为,出于牟利目的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因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相比,前者主观恶性明显要大,且信息的传播范围要更广,因此,情节更为严重。
  2、“量”之判断。这里的“量”是个宽泛的范畴。具体言之包括信息数量、获取次数和经济利益等三个方面。
  3、“方式”之判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要求获取的手段或者方式是非法的。手段的恶劣程度同样体现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另外,手段的非法程度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外化。
  综上,考虑到目前缺乏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通过对这个罪名的立法本意综合考量,辅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司法判断。
  会承担刑事责任。它根据情节的严重而有不同的量型标准。虽然我国法律有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但实际上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因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犯罪,相关人员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但对于个人来说,已经承受了信息被泄露带来了不良后果,所以个人在平时应注意保护好相关的信息,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6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找不到借款人时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根据债务人的情况确定,但是找不到借款人时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这事儿可难倒了债权人。在处理债务纠......


·如何规避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风险?
      如何规避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风险?1、回避风险要求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尽是回避有风险或风险大的业务,选择无风险和风险小的业务,达到回避经营管理风......


·劳动争议案件中网络社交账号的权利归属
      如果主播与签约的平台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涉及的社交账号应由谁继续使用?网络社交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应考察网络社交账号的注......


·青海省司法鉴定人注销资料有哪些?
      青海省的司法鉴定机构有多家,各个地级市都有一些,有的司法鉴定人长期未从事鉴定业务,其实已经是停止工作了。这时,按照规定,其应该办理注销手续。......


·贷款人有哪些
      贷款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借款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


·一、醉驾没有事故会不会被列入通缉犯?
      一、醉驾没有事故会不会被列入通缉犯?醉酒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网上通缉。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了,确实如交警所说,是犯罪行......


·房子打官司期间能卖吗
      能。若房子没有被查封、扣押、冻结是可以的。法院拍卖的房屋,已经被查封,而被查封的房屋是不能私自出售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购买人自己承担。千......


·民法典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 一、民法典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
      民法典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一、民法典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吗?物业没有有权利停水停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九百四十四条......


·人体损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人体损伤赔偿标准,依据劳动法,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应当有医疗费,医疗费应当以住院单据为依据,受害人没有经过批准,自己购买药品的,不能报销,......


·注销公司的步骤是什么?
      注销公司的步骤: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清理公司财产;  4.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